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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样本条款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為履行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下之相關義務,台端個人資料將由本公司、我國權責主管機關及 美國政府所利用。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期交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稅務機關、司法檢調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指定之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得向期交所取得立書人個人資料之機構。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委託人就證券商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為已簽約之複受託金融機構、複受託金融機構、透過複委託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或其代理人、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當地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本公司及各分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本公司所屬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顧客資料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或律師、本公司所使用之社群媒體或軟體服務供應商(例如: Facebook、Line、Google、Yahoo、YouTube 等)、未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您指定之對象、受讓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為履行FATCA 法案及協議下之相關義務, 台端個人資料將由本公司、〔Lead FFI〕及美國國稅局所利用。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1) 貴行(含受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貴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3)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 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戶政機關、財政部國稅局、業務委外機構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 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與本行往來之保 險公司、或與保險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等)。 (4) 我國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貴行國外分支機構設立當地(例如 美國)之司法機構(例如美國法院)、行政機構(例如美國財政部及其下轄之國稅局、司法部,或其他金融監理機關)等政府機構。 (5) 立約人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貴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 貴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1) 貴行(含受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貴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3)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 (4) 依法有權機關(包含美國國稅局)或金融監理機關。 (5) 立約人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貴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 貴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本行海外分支機構。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委託人就中國信託證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為已簽約之複受託金融機構、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當地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限受託人於辦理本預售屋相關事務 時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