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权力. 19.1 根据适用法律及本第19条的规定, 受托人在其担任基金受托人的职能范围内,应当随时应管理人的要求从任何人士处借入任何货币的资金, 使管理人能够为基金或某只子基金(视情况而定)之利益购入投资, 或为信托契约条款获准的任 何其他目的或所规定的必要目的而提供现金。届时借入而未进行偿付的总本金金额(背对背贷款不计算在内)不得超过在借入现金当日相关基金或子基金(视情况而定)总资产净值的10%。未免存疑, 符合《守则》适用条款要求的证券借 出交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就此而言不属于借款, 并且不适用本第19.1条的限制。
借款权力. 9.1.1 受限于本第 9 条及附件 6 第 9 段及有关销售文件(如有)中明确的限制,受托人可应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为了投资基金的利益作出及更改安排,按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条款借入任何货币,以使基金管理人能够:
借款权力. 36.1 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借款权力。行使将公司业务、财产、未催缴资本的全部或部分用作抵 押或押记的权力;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行使发行债权证、债权股证和其他证券的权力,不论 系纯粹为此等证券而发行,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负债或义务的担保而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