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离度管理 样本条款

偏离度管理. 本理财计划为现金管理类产品,在确保理财计划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估值对象的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产品因资产净值背离导致产品持有人权益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产品管理人可以对理财计划资产净值按公允价值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计划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导致理财计划持有人权益稀释或者不公平的结果,管理人可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做相应调整。 其中,当影子定价确定的本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理财计划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出现上述情形时,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NAVS − NAVa NAVa ,其中, 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
偏离度管理. 本理财计划为现金管理类产品,在确保理财计划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估值对象的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产品因资产净值背离导致产品持有人权益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产品管理人可以对理财计划资产净值按公允价值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计划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导致理财计划持有人权益稀释或者不公平的结果,管理人可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做相应调整。
偏离度管理.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投资者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认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 清算等措施。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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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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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标的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 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席位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法医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鹏、方力、王勤、艾乐、卢志军、孙朋强、刘乃佳、李屹兰、李恒、李思明、张琳、杨新文、苗景龙、倪长江、胡婷华、胡琴丽、殷瑾、黄春芳、黄荫善、章瑛、董向兵、韩鸥。

  • 種類 内容 1 一般通信 2以外の通信

  •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