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弘塑胶 样本条款

健弘塑胶. (1)经核查,锦盛包装受让吴铁城、林烨合计持有的健弘塑胶 54.56%股权所履行的程序如下: 2015 年 3 月 20 日,健弘塑胶召开董事会,同意股东吴铁城将其持有的健弘 塑胶 34.08%的股权转让给锦盛包装,同意股东林烨将其持有的健弘塑胶 20.48% 的股权转让给锦盛包装。 2015 年 3 月 20 日,锦盛包装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受让吴铁城持有的健弘塑胶 34.08%股权,同意受让林烨持有的健弘塑胶 20.48%股权。 同日,锦盛包装分别与吴铁城、林烨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4 月 24 日,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出具绍滨海经发[2015]1 号 《关于同意上虞健弘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同意吴铁城与林烨将持有的健弘塑胶的股权转让给锦盛包装。 2015 年 6 月 18 日,健弘塑胶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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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收购 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4,197.51

  •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 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应在必要的范围内对该条款加以解释、限制、修改或必要时对其分割,如果必需,还可删除无效或不可执行的部分。本协议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反社会的勢力の排除 規定第29条〕 2007年7月24日付での全国銀行協会「反社会的勢力介入排除に向けた取組み強化について」の申し合わせに準拠して、本条は定めています。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