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催繳股款 Clause in Contracts

催繳股款. 如何催繳 24. 董事會在認為合適時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該等股東各自所持股份之任何尚未繳款(不論按股份之面值或股份溢價或其他),並在股份分配條件中未訂定繳款時間之股款。催繳股款可以一筆款項或分期款項支付。董事會可決定撤回或延遲催 繳。 催繳通知 25. 向各股東應發出最少十四天之催繳股款通知,訂明繳付時間及地點以及應向何人繳付催繳股款。 送交通知副本 26. 細則第 25 條所提述之通知副本應以該等細則所訂明向本公司股東送交通知之方式送交股東。 每名股東應於指定時間及地點繳付催繳股款 27. 每名被催繳股款之股東應向董事會所指定之人士及於一個或多個時間及地點繳付每筆催繳股款之款額。縱使涉及催繳股款之股份其後已轉讓,被催繳股款之人士應仍就該催繳負責。 催繳通知可在報章上刊登或以電子形式送出 28. 除按照細則第 26 條發出通知外,有關收取每筆催繳股款之指定人士及有關指定繳付時間及地點之通知,可透過於聯交所網站登載通知之方式,或在上市規則規限下,本公司可(如本文所規定)透過電子方式發出通知之形式發送電子通訊,或在報章上刊登廣告,通知受影響之股東。 催繳股款何時被視作已作出 29. 任何催繳股款應被視作是在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股款之決議案時已作出。 聯名持有人之責任 30. 股份之聯名持有人應個別及共同負責繳付就有關股份到期應付之一切催繳股款及分期款項或就前述各項到期應付之其他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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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經修訂及重訂組織章程大綱

催繳股款. 如何催繳 催繳股款 24. 董事會在認為合適時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該等股東各自所持股份之任何尚未繳款(不論按股份之面值或股份溢價或其他),並在股份分配條件中未訂定繳款時間之股款。催繳股款可以一筆款項或分期款項支付。董事會可決定撤回或延遲催 繳董事會可不時按其認為適合之情況向股東催繳其所持股份尚未繳付而依據配發條件並無指定付款期之股款(無論按股份之面值或以溢價方式或其他方式計算)。催繳股款可規定一次付清亦可分期繳付。董事會可決定撤回或延遲催繳股款催繳通知 催繳股款通知書 25. 向各股東應發出最少十四天之催繳股款通知,訂明繳付時間及地點以及應向何人繳付催繳股款本公司須於最少十四日前向各股東發出有關付款日期及地點以及受款人士之通知送交通知副本 寄發通知書 26. 細則第 本公司將按該等章程細則規定向股東寄發通知之方式寄發章程細則第 25 條所提述之通知副本應以該等細則所訂明向本公司股東送交通知之方式送交股東條所述之通知每名股東應於指定時間及地點繳付催繳股款 各股東均須於指定時間及地點支付催繳款項 27. 每名被催繳股款之股東應向董事會所指定之人士及於一個或多個時間及地點繳付每筆催繳股款之款額。縱使涉及催繳股款之股份其後已轉讓,被催繳股款之人士應仍就該催繳負責各名被催繳股款之股東須於董事會指定時間及地點向指定之人士支付應付之每筆催繳股款。被催繳股款之人士在其後轉讓有關被催繳股款之股份後仍須支付被催繳之股款催繳通知可在報章上刊登或以電子形式送出 通知可在報章刊登或限透過電子通訊方式發出 28. 除按照細則第 除根據章程細則第 26 條發出通知外,有關收取每筆催繳股款之指定人士及有關指定繳付時間及地點之通知,可透過於聯交所網站登載通知之方式,或在上市規則規限下,本公司可(如本文所規定)透過電子方式發出通知之形式發送電子通訊,或在報章上刊登廣告,通知受影響之股東條發出通知外,有關被指定接受催繳款項之人士及指定繳款時間及地點之通知可藉在聯交所網站刊登通告(或受上市規則所規限透過電子通訊方式由本公司以本文所規定之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於報章刊登廣告方式而通知有關股東催繳股款何時被視作已作出 被視作已作出催繳 29. 任何催繳股款應被視作是在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股款之決議案時已作出股款於董事會決議案授權通過催繳事宜當日即被視作已作出催繳聯名持有人之責任 聯名持有人的責任 30. 股份之聯名持有人應個別及共同負責繳付就有關股份到期應付之一切催繳股款及分期款項或就前述各項到期應付之其他金額股份之聯名持有人須個別及共同就有關股份所催繳之全部到期股款及分期款項或其他到期款項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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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mpany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催繳股款. 如何催繳 24. 董事會在認為合適時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該等股東各自所持股份之任何尚未繳款(不論按股份之面值或股份溢價或其他),並在股份分配條件中未訂定繳款時間之股款。催繳股款可以一筆款項或分期款項支付。董事會可決定撤回或延遲催 繳6.1 董事會可不時在其認為適當時就股東所持股份分別向彼等催繳尚未繳付的任何款項(無論按股份的面值或以溢價形式或其他形式計算),而不按照該等股份配發條件於所定時間作出還款。催繳股款可全額或分期支付。董事會可釐定撤銷或推遲催繳。 6.2 本公司須於最少14日前向有關股東發出載有有關付款時間及地點以及收款人的催繳股款通知。 6.3 細則第6.2條所指的通知副本須以本公司在本章程細則中指定的方式發出予股東。 6.4 每名被催繳的股東均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向董事會指定的人士支付其被催繳的每項催繳股款金額。被催繳的人士儘管其後已轉讓其被催繳的股份,仍須對催繳股款負責催繳通知 25. 向各股東應發出最少十四天之催繳股款通知,訂明繳付時間及地點以及應向何人繳付催繳股款。 送交通知副本 26. 細則第 25 條所提述之通知副本應以該等細則所訂明向本公司股東送交通知之方式送交股東。 每名股東應於指定時間及地點繳付催繳股款 27. 每名被催繳股款之股東應向董事會所指定之人士及於一個或多個時間及地點繳付每筆催繳股款之款額。縱使涉及催繳股款之股份其後已轉讓,被催繳股款之人士應仍就該催繳負責。 催繳通知可在報章上刊登或以電子形式送出 28. 除按照細則第 26 條發出通知外,有關收取每筆催繳股款之指定人士及有關指定繳付時間及地點之通知,可透過於聯交所網站登載通知之方式,或在上市規則規限下,本公司可(如本文所規定)透過電子方式發出通知之形式發送電子通訊,或在報章上刊登廣告,通知受影響之股東。 催繳股款何時被視作已作出 29. 任何催繳股款應被視作是在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股款之決議案時已作出。 聯名持有人之責任 30. 股份之聯名持有人應個別及共同負責繳付就有關股份到期應付之一切催繳股款及分期款項或就前述各項到期應付之其他金額可於報紙刊登或以電子方式發出催繳通知 催繳何時視為已作出 聯名持有人的責任 董事會可延長催繳股款的期限 催繳股款的利息 在欠付催繳股款期間暫停特權 催繳行動證據 在配發時應付或在未來視為催繳股款的款項 6.5 除根據細則第6.3條發送通知外,有關指定接受每項催繳股款的人士及指定付款時間及地點的通知可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發,或(根據《上市規則》規定)按本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出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紙刊登廣告通知股東 6.6 催繳股款視為於董事會決議授權通過催繳事宜時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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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催繳股款. 如何催繳 24. 董事會在認為合適時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該等股東各自所持股份之任何尚未繳款(不論按股份之面值或股份溢價或其他),並在股份分配條件中未訂定繳款時間之股款。催繳股款可以一筆款項或分期款項支付。董事會可決定撤回或延遲催 繳6.1 董事會可不時在其認為適當時向股東催繳其所持股份的任何未繳付的股款 (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或其他),且無須按照配發條件在指定時間催繳。催繳股款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繳付。董事會可撤銷或推遲催繳。 6.2 任何股款的催繳應至少提前14天通知各股東,並註明繳付時間、地點以及收款人催繳通知 25. 向各股東應發出最少十四天之催繳股款通知,訂明繳付時間及地點以及應向何人繳付催繳股款。 送交通知副本 26. 細則第 25 條所提述之通知副本應以該等細則所訂明向本公司股東送交通知之方式送交股東。 每名股東應於指定時間及地點繳付催繳股款 27. 每名被催繳股款之股東應向董事會所指定之人士及於一個或多個時間及地點繳付每筆催繳股款之款額。縱使涉及催繳股款之股份其後已轉讓,被催繳股款之人士應仍就該催繳負責。 催繳通知可在報章上刊登或以電子形式送出 28. 除按照細則第 26 條發出通知外,有關收取每筆催繳股款之指定人士及有關指定繳付時間及地點之通知,可透過於聯交所網站登載通知之方式,或在上市規則規限下,本公司可(如本文所規定)透過電子方式發出通知之形式發送電子通訊,或在報章上刊登廣告,通知受影響之股東。 催繳股款何時被視作已作出 29. 任何催繳股款應被視作是在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股款之決議案時已作出。 聯名持有人之責任 30. 股份之聯名持有人應個別及共同負責繳付就有關股份到期應付之一切催繳股款及分期款項或就前述各項到期應付之其他金額發送通知的副本 每名股東應在指定時間及地點支付催繳股款 催繳通知可在報章刊登或以電子方式發送 視為已作催繳的時間 聯名持有人的法律責任 董事會可延長催繳股款的指定期限 催繳股款的利息 拖欠催繳股款則暫停享有特權 催繳行動的證據 6.3 本公司章程細則第6.2條所指的通知副本應按照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通知股東方式發送至本公司股東 6.4 每名被催繳的股東應按照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向指定人士支付所有向其催繳的款項。被催繳的人士即使後來已將受催繳股份轉讓,仍須支付有關催繳股款。 6.5 除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6.3 條發送通知外,有關指定的接受每項催繳股款的人士及指定時間和地點的通知,可在聯交所網站刊發,或(受制於《上市規則》)本公司按照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在報章刊登廣告以通知股東。 6.6 於董事會通過批准催繳的決議時,即被視為已作催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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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細則

催繳股款. 如何催繳 24. 董事會在認為合適時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該等股東各自所持股份之任何尚未繳款(不論按股份之面值或股份溢價或其他),並在股份分配條件中未訂定繳款時間之股款。催繳股款可以一筆款項或分期款項支付。董事會可決定撤回或延遲催 繳催繳通知 發送通知的副本 每名股東應在指定時間及地點支付催繳股款 催繳通知可在報章刊發或以電子方式發送催繳通知 25. 向各股東應發出最少十四天之催繳股款通知,訂明繳付時間及地點以及應向何人繳付催繳股款。 送交通知副本 26. 細則第 25 條所提述之通知副本應以該等細則所訂明向本公司股東送交通知之方式送交股東。 每名股東應於指定時間及地點繳付催繳股款 27. 每名被催繳股款之股東應向董事會所指定之人士及於一個或多個時間及地點繳付每筆催繳股款之款額。縱使涉及催繳股款之股份其後已轉讓,被催繳股款之人士應仍就該催繳負責。 催繳通知可在報章上刊登或以電子形式送出 28. 除按照細則第 26 條發出通知外,有關收取每筆催繳股款之指定人士及有關指定繳付時間及地點之通知,可透過於聯交所網站登載通知之方式,或在上市規則規限下,本公司可(如本文所規定)透過電子方式發出通知之形式發送電子通訊,或在報章上刊登廣告,通知受影響之股東。 催繳股款何時被視作已作出 29. 任何催繳股款應被視作是在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股款之決議案時已作出。 聯名持有人之責任 30. 股份之聯名持有人應個別及共同負責繳付就有關股份到期應付之一切催繳股款及分期款項或就前述各項到期應付之其他金額視為已作催繳的時間 聯名持有人的法律責任 董事會可延長催繳股款的指定期限 催繳股款的利息 6.1 董事會可不時在其認為適當時向股東催繳其所持股份的任何未繳付的股款(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或其他),且無須按照配發條件在指定時間催繳。催繳股款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繳付。董事會可撤銷或推遲催繳 6.2 任何股款的催繳應至少提前14天通知各股東,並註明繳付時間、地點以及收款人。 6.3 細則第6.2條所指的通知副本應按照本細則規定的通知股東方式發送至本公司股東。 6.4 每名被催繳的股東應按照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向指定人士支付所有向其催繳的款項。被催繳的人士即使後來已將受催繳股份轉讓,仍須支付有關催繳股款。 6.5 除根據細則第6.3條發送通知外,有關指定的接受每項催繳股款的人士及指定時間和地點的通知,可在聯交所網站刊發,或(受制於《上市規則》)本公司按照本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在報章刊發廣告以通知股東。 6.6 於董事會通過批准催繳的決議時,即被視為已作催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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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催繳股款. 如何催繳 24. 董事會在認為合適時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該等股東各自所持股份之任何尚未繳款(不論按股份之面值或股份溢價或其他),並在股份分配條件中未訂定繳款時間之股款。催繳股款可以一筆款項或分期款項支付。董事會可決定撤回或延遲催 繳6.1 董事會可不時在其認為適當時向股東催繳其所持股份的任何未繳付的股款(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或其他),且 無須按照配發條件在指定時間催繳。催繳股款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繳付。董事會可撤銷或推遲催繳。 催繳通知 25. 向各股東應發出最少十四天之催繳股款通知,訂明繳付時間及地點以及應向何人繳付催繳股款6.2 任何股款的催繳應至少提前14 天通知各股東,並註明繳付時間、地點以及收款人送交通知副本 26. 細則第 25 條所提述之通知副本應以該等細則所訂明向本公司股東送交通知之方式送交股東發送通知的副本 6.3 本公司章程細則第6.2 條所指的通知副本應按照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通知股東方式發送至本公司股東每名股東應於指定時間及地點繳付催繳股款 27. 每名被催繳股款之股東應向董事會所指定之人士及於一個或多個時間及地點繳付每筆催繳股款之款額。縱使涉及催繳股款之股份其後已轉讓,被催繳股款之人士應仍就該催繳負責每名股東應在指定時間及地點支付催繳股款 6.4 每名被催繳的股東應按照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向指定人士支付所有向其催繳的款項。被催繳的人士即使後來已將受催繳股份轉讓,仍須支付有關催繳股款催繳通知可在報章上刊登或以電子形式送出 28. 除按照細則第 26 條發出通知外,有關收取每筆催繳股款之指定人士及有關指定繳付時間及地點之通知,可透過於聯交所網站登載通知之方式,或在上市規則規限下,本公司可(如本文所規定)透過電子方式發出通知之形式發送電子通訊,或在報章上刊登廣告,通知受影響之股東催繳通知可在報章刊登或以電子方式發送 6.5 除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6.3 條發送通知外,有關指定的接受每項催繳股款的人士及指定時間和地點的通知,可在聯交所網站刊發,或(受 制 於《上 市規則》)本公司按照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在報章刊登廣告以通知股東催繳股款何時被視作已作出 29. 任何催繳股款應被視作是在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股款之決議案時已作出視為已作催繳的時間 6.6 於董事會通過批准催繳的決議時,即被視為已作催繳股款聯名持有人之責任 30. 股份之聯名持有人應個別及共同負責繳付就有關股份到期應付之一切催繳股款及分期款項或就前述各項到期應付之其他金額聯名持有人的法律責任 6.7 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應對繳付有關股份的所有及分期催繳股款或其他到期應付款項承擔各別及共同的法律責任。 董事會可延長催繳股款的指定期限 6.8 董事會可不時自行延長支付任何催繳股款的時間,並可延長居住在香港以外的全部或任何股東或基於董事會認為具備延長時限合理原因的股東之繳款時間,但任何股東無權基於寬限及優惠延長時間。 催繳股款的利息 6.9 如應繳付的催繳股款金額或其分期付款到期未繳付,則應支付該款項的人士必須就前述催繳股款金額或其分期付款到期金額,支付自指定付款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期間按照董事會指定的不超過15% 的年息所計算的利息,但董事會可豁免全部或部分的利息支付。 拖欠催繳股款則暫停享有特權 6.10 直至股東繳清名下對本公司到期應付的任何催繳股款或其分期付 款(不 論是其自身的或與其他人士共同的),及 利息及費 用(如 有),該 名股東方有權收取任何股息、紅利,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議上進行表 決(但作為另一股東委派代表身份的情況除外),或計入法定人數或行使股東的任何其他特權。 催繳行動的證據 6.11 當就任何催繳股款所應付的任何款項的追討而進行的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審訊或聽證時,被訴股東在股東名冊中被登記為欠付股款的股份持有人或之一,作出催繳的決議已正式記錄在會議紀要冊,並且催繳通知已按照本公司章程細則正式提供給被訴股東,則足以證明,並且無需就催繳的董事的委任或任何其他事項提供證明,前述事宜的證明將為該等債務的終局證據。 配發或以後應付款項被視為催繳股款 6.12 根據股份配發條款於配發時或在任何指定日期應繳付的款 項(無 論按照股份面值和╱或溢價及其他)為 本公司章程細則之目的被視為正式催繳並應於指定日期支付,如不支付,本公司章程細則中關於支付利息及費用、聯名持有人的法律責任、沒收及其他規定的所有相關條文即告適用,猶如該款項是因一項妥為作出和通知的催繳股款而已到期應繳付的一樣。 預付催繳股款 6.1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收取股東自願就所持股份預先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未催繳、尚未支付的或應付分期股 款(可 以金錢或金錢等價物的形式),而 本公司可按照董事會決定的利 率(如 有)就 該預先付款的全部或部分支付利息。除非在該等通知到期前預先繳付款項的股份已經被催繳股款,否則董事會可提前至少一個月隨時書面通知該股東退還預先繳付款項。催繳股款發出前預付款項的股東,無權享有本公司就相關股款實際到期應付之 日(而 非就預先繳付之日)之前任何期間所宣派股息之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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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

催繳股款. 如何催繳 24. 董事會在認為合適時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該等股東各自所持股份之任何尚未繳款(不論按股份之面值或股份溢價或其他),並在股份分配條件中未訂定繳款時間之股款。催繳股款可以一筆款項或分期款項支付。董事會可決定撤回或延遲催 繳。 催繳通知 25. 向各股東應發出最少十四天之催繳股款通知,訂明繳付時間及地點以及應向何人繳付催繳股款。 送交通知副本 26. 細則第 25 條所提述之通知副本應以該等細則所訂明向本公司股東送交通知之方式送交股東。 每名股東應於指定時間及地點繳付催繳股款 27. 每名被催繳股款之股東應向董事會所指定之人士及於一個或多個時間及地點繳付每筆催繳股款之款額。縱使涉及催繳股款之股份其後已轉讓,被催繳股款之人士應仍就該催繳負責。 催繳通知可在報章上刊登或以電子形式送出 28. 除按照細則第 26 條發出通知外,有關收取每筆催繳股款之指定人士及有關指定繳付時間及地點之通知,可透過於聯交所網站登載通知之方式,或在上市規則規限下,本公司可(如本文所規定)透過電子方式發出通知之形式發送電子通訊,或在報章上刊登廣告,通知受影響之股東。 催繳股款何時被視作已作出 29. 任何催繳股款應被視作是在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股款之決議案時已作出。 聯名持有人之責任 30. 股份之聯名持有人應個別及共同負責繳付就有關股份到期應付之一切催繳股款及分期款項或就前述各項到期應付之其他金額發送通知的副本 每名股東應在指定時間及地點支付催繳股款 催繳通知可在報章刊登或以電子方式發送 視為已作催繳的時間 聯名持有人的法律責任 董事會可延長催繳股款的指定期限 6.1 董事會可不時在其認為適當時向股東催繳其所持股份的任何未繳付的股 款(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或其 他),且無須按照配發條件在指定時 間催繳。催繳股款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繳付。董事會可撤銷或推遲催繳 6.2 任何股款的催繳應至少提前14 天通知各股東,並註明繳付時間、地點以及收款人。 6.3 本公司章程細則第6.2 條所指的通知副本應按照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通知股東方式發送至本公司股東。 6.4 每名被催繳的股東應按照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向指定人士支付所有向其催繳的款項。被催繳的人士即使後來已將受催繳股份轉讓,仍須支付有關催繳股款。 6.5 除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6.3 條發送通知外,有關指定的接受每項催繳 股款的人士及指定時間和地點的通知,可在聯交所網站刊發,或(受制 於《上市規則》)本公司按照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在報章刊登廣告以通知股東。 6.6 於董事會通過批准催繳的決議時,即被視為已作催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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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第二份經修訂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綱

催繳股款. 如何催繳 24. 董事會在認為合適時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該等股東各自所持股份之任何尚未繳款(不論按股份之面值或股份溢價或其他),並在股份分配條件中未訂定繳款時間之股款。催繳股款可以一筆款項或分期款項支付。董事會可決定撤回或延遲催 繳6.1 董事會可不時在其認為適當時向股東催繳其所持股份的任何未繳付的股款(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或其他),且無須按照配發條件在指定時間催繳。催繳股款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繳付。董事會可撤銷或推遲催繳。 6.2 任何股款的催繳應至少提前14 天通知各股東,並註明繳付時間、地點以及收款人。 6.3 第6.2 條所指的通知副本應按照本細則規定的通知股東方式發送至本公司股東催繳通知 25. 向各股東應發出最少十四天之催繳股款通知,訂明繳付時間及地點以及應向何人繳付催繳股款。 送交通知副本 26. 細則第 25 條所提述之通知副本應以該等細則所訂明向本公司股東送交通知之方式送交股東。 每名股東應於指定時間及地點繳付催繳股款 27. 每名被催繳股款之股東應向董事會所指定之人士及於一個或多個時間及地點繳付每筆催繳股款之款額。縱使涉及催繳股款之股份其後已轉讓,被催繳股款之人士應仍就該催繳負責。 催繳通知可在報章上刊登或以電子形式送出 28. 除按照細則第 26 條發出通知外,有關收取每筆催繳股款之指定人士及有關指定繳付時間及地點之通知,可透過於聯交所網站登載通知之方式,或在上市規則規限下,本公司可(如本文所規定)透過電子方式發出通知之形式發送電子通訊,或在報章上刊登廣告,通知受影響之股東。 催繳股款何時被視作已作出 29. 任何催繳股款應被視作是在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股款之決議案時已作出。 聯名持有人之責任 30. 股份之聯名持有人應個別及共同負責繳付就有關股份到期應付之一切催繳股款及分期款項或就前述各項到期應付之其他金額每名股東須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支付催繳款項 催繳股款的通知可在報章刊登或以電子方式發出 視為已作催繳股款的時間 聯名持有人應承擔的責任 董事會可延長支付催繳股款的時間 催繳股款的利息 拖欠催繳股款時暫停特權 6.4 每名被催繳的股東應按照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向指定人士支付所有向其催繳的款項。被催繳的人士即使後來已將受催繳股份轉讓,仍須支付有關催繳股款 6.5 除根據第6.3 條發送通知外,有關指定的接受每項催繳股款的人士及指定時間和地點的通知,可在聯交所網站刊發,或(受制於《上市規則》)本公司按照本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在報章刊登廣告以通知股東。 6.6 於董事會通過批准催繳的決議時,即被視為已作催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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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繳股款. 如何催繳 24. 董事會在認為合適時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該等股東各自所持股份之任何尚未繳款(不論按股份之面值或股份溢價或其他),並在股份分配條件中未訂定繳款時間之股款。催繳股款可以一筆款項或分期款項支付。董事會可決定撤回或延遲催 繳6.1 董事會可不時在其認為適當時向股東催繳其所持股份的任何未繳付的股款 (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或其他),且無須按照配發條件在指定時間催繳。催繳股款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繳付。董事會可撤銷或推遲催繳。 6.2 任何股款的催繳應至少提前14 天通知各股東,並註明繳付時間、地點以及收款人。 6.3 第6.2條所指的通知副本應按照本章程細則規定的通知股東方式發送至本公司股東。 6.4 每名被催繳的股東應按照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向指定人士支付所有向其催繳的款項。被催繳的人士即使後來已將受催繳股份轉讓,仍須支付有關催繳股款。 6.5 除根據第6.3條發送通知外,有關指定的接受每項催繳股款的人士及指定時間和地點的通知,可在聯交所網站刊發,或(受制於《上市規則》)本公司按照本章程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在報章刊登廣告以通知股東催繳通知 25. 向各股東應發出最少十四天之催繳股款通知,訂明繳付時間及地點以及應向何人繳付催繳股款。 送交通知副本 26. 細則第 25 條所提述之通知副本應以該等細則所訂明向本公司股東送交通知之方式送交股東。 每名股東應於指定時間及地點繳付催繳股款 27. 每名被催繳股款之股東應向董事會所指定之人士及於一個或多個時間及地點繳付每筆催繳股款之款額。縱使涉及催繳股款之股份其後已轉讓,被催繳股款之人士應仍就該催繳負責。 催繳通知可在報章上刊登或以電子形式送出 28. 除按照細則第 26 條發出通知外,有關收取每筆催繳股款之指定人士及有關指定繳付時間及地點之通知,可透過於聯交所網站登載通知之方式,或在上市規則規限下,本公司可(如本文所規定)透過電子方式發出通知之形式發送電子通訊,或在報章上刊登廣告,通知受影響之股東。 催繳股款何時被視作已作出 29. 任何催繳股款應被視作是在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股款之決議案時已作出。 聯名持有人之責任 30. 股份之聯名持有人應個別及共同負責繳付就有關股份到期應付之一切催繳股款及分期款項或就前述各項到期應付之其他金額視為已作催繳股款的時間 聯名持有人應承擔的責任 董事會可延長支付催繳股款的時間 催繳股款的利息 拖欠催繳股款時暫停特權 催繳股款訴訟的證明 根據配發或根據未來被視為催繳股款而應支付的總額 6.6 於董事會通過批准催繳的決議時,即被視為已作催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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