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議事程序 样本条款

董事會議事程序. 114. 董事會可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休會及以其認為適當之其他方式規管會議。在任何大會上產生之問題須由大多數投票釐定。如票數相等,大會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董事會議事程序. 18.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董事。就本條細則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而且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則在計演算法定人數時,法定人數需計入其本身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 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出席)。董事會或任何董事委員 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任何其他通訊設備進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 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董事會議事程序. 125. 董事會可(不論在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就處理事務而開會、休會,並以認為合適的其 他方式規管會議及議事程式。任何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須以簡單大多數票通過而作決 定。在任何董事會會議上,參與會議的每名董事有權投出一票。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董事可(秘書或助理秘書應董事要求則須)隨時召集董事 會會議。
董事會議事程序. 18.1 董事會可在世界任何地點共同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續會及以其認為適當之方式處理會議及程序,並可釐定處理事務所需之法定人數。除非另行釐定,否則兩名董事即構成法定人數。就本條細則而言,代理董事將計入法定人數內,代替其委任董事。若一名代理董事替代超過一名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須就其本身(倘彼為一名董事)及其所替任之每名董事分別計算,惟本條文之任何規定概不應解釋為批准僅有一名人士出席之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之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電話或視像會議或任何其他電訊設備方式召開,惟所有與會者須能夠透過聲音與任何其他參與者同步溝通,且根據本條文參加會議將構成親身出席有關會議。
董事會議事程序. 124.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開會, 處理業務, 推遲或規管會議及其程序,和決定處理會務必要的法定人數。除非另有規定,2位董事出席會議構成法定人數。本細則中,候補董事應計入法定人數,但即使候補董事代表一個以上的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他只能算一位董事,董事可通過電話會議或類似的通訊設備(參加會議的人士均可聽到)參加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的委員會會議。
董事會議事程序. 111. 董事會可在有業務派遣需要時開會,並在考慮合適前提下,休會或延會、調整會議。所有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需由大多數投票通過後做決斷。當投票持平是,主席需在投一票或作出決定性一票。
董事會議事程序. 118. 董事會可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將會議延期或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規範會議,❹可決定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會議方為法定人數。就本條而言,候補董事應計入法定人數內,但當候補董事亦為董事或為不止一名董事的候補董事,其就法定人數而言只可計為一名董事。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須由出席有關會議的全體董事的過半數投票表決通過。如出現相同票數,則該會議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董事或秘書可,在任何時間,不時召集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可通過使所有與會人士可同時❹及時相互交流的電話會議、電子或其他通信設備進行;參與此類會議相當於親自出席此類會議。以上述方式參與會議的董事有權於會上投票及計入法定人數。董事會根據中國大陸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審議人民幣股份回購事項的,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董事會議事程序. 26.1 於股份於證交所上市前,董事會得因執行業務、休會及其認為有必要事由而開會 (不論係於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於股份於證交所上市期間,董事會之召集應至少於七日前載明召集事由通知各董事,但遇有董事會多數成員同意之緊急情事時,得以較短之召集通知、或於通知每位董事後、或經每位董事同意無需事前通知後,而為召集。董事會會議中之決議投票通過應有多數贊成票之支持,票數相同時則為不通過。
董事會議事程序. 131. (1) 在本細則條文規限下,董事可根據彼等認為適合的方式規管彼等的議事程序。
董事會議事程序. 20.1 倘董事會認爲適當,可在全球任何地方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將會議延期及以其他方式規管會議及議事程序,和决定處理會務必要的法定人數。除非另有規定, 2 位董事出席會議構成法定人數。本細則中,替任董事應計入法定人數,如替任董事代表一個以上的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應分開計算他 (如果他是董事 )和他代表的每位董事 (但只得一位人士出席會議則不視為達到法定人數 )。董事可通過電話或電話會議或類似的通訊設備(所有參加會議的人士均可互相以聲音溝通)參加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的委員會會議,以此等方式參與會議的董事亦被視為親身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