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議事程序. 董事會可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休會及以其認為適當之其他方式規管會議。在任何大會上產生之問題須由大多數投票釐定。如票數相等,大會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董事會議事程序.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合適時(在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召開會議,以處理本公司事務、休會以及規範會議和議事程序。任何會議上的提案均應通過多數票決定。在任何董事會會議上,每名董事自身或其代理人或替任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如果表決票數相等,則主席有權再投一票或投決定性的一票。董事有權且可要求秘書或助理秘書隨時召集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議事程序. 18.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董事。就本條細則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而且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則在計演算法定人數時,法定人數需計入其本身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 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出席)。董事會或任何董事委員 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任何其他通訊設備進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 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董事會議事程序. 18.1 董事會可在世界任何地點共同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續會及以其認為適當之方式處理會議及程序,並可釐定處理事務所需之法定人數。除非另行釐定,否則兩名董事即構成法定人數。就本條細則而言,代理董事將計入法定人數內,代替其委任董事。若一名代理董事替代超過一名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須就其本身(倘彼為一名董事)及其所替任之每名董事分別計算,惟本條文之任何規定概不應解釋為批准僅有一名人士出席之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之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電話或視像會議或任何其他電訊設備方式召開,惟所有與會者須能夠透過聲音與任何其他參與者同步溝通,且根據本條文參加會議將構成親身出席有關會議。
18.2 董事及(應董事之要求)秘書可於任何時候召開董事會會議。如董事會未有決定,會議通告將不少於48小時內以書面、電話或傳真、電傳或電報寄發至每位董事不時通知本公司之地址或電話、或傳真或電傳號碼,或以董事會不時決定之其他方式寄發,惟毋須向當時並非身處香港之任何董事或代理董事發出有關通告。任何董事可提前或追溯豁免任何會議通告。
18.3 在不抵觸細則第14.17條至第14.24條之情況下,董事會會議提出之問題須經大多數票數表決通過。如出現相同票數,則由會議主席投額外一票或決定票表決。
18.4 董事會可選舉一位會議主席,並釐定其任期,惟倘並無選出有關會議主席,或倘於任何會議上,主席在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15分鐘內仍未出席,則出席會議之董事可在彼等當中選舉一名董事擔任會議主席。
18.5 在當其時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之董事會會議上,董事會方可行使當時董事會根據本細則一般擁有或可行使之所有或任何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18.6 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授予由其認為適當之董事會成員(包括在委任人缺席之情況下,其代理董事)組成之委員會,而董事會可不時就任何人或事 委員會之行事與董事會具有同等效力 委員會會議議事程序
董事會議事程序.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開會, 處理業務, 推遲或規管會議及其程序,和決定處理會務必要的法定人數。除非另有規定,2位董事出席會議構成法定人數。本細則中,候補董事應計入法定人數,但即使候補董事代表一個以上的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他只能算一位董事,董事可通過電話會議或類似的通訊設備(參加會議的人士均可聽到)參加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的委員會會議。
董事會議事程序. 董事會可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將會議延期或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規範會議,❹可決定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否則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董事。就本條而言,候補董事應計入法定人數內,但當候補董事亦為董事或為不止一名董事的候補董事,其就法定人數而言只可計為一名董事。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須由多數投票表決通過。如出現相同票數,則該會議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董事或秘書可,在任何時間,不時召集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可通過使所有與會人士可同時 ❹及時相互交流的電話會議、電子或其他通信設備進行;參與此類會議相當於親自出席此類會議。
董事會議事程序.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舉行會議處理事務、押後及在其他方面調整會議及議程。於任何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須以大多數票數決定,倘票數相同,則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董事或秘書於董事要求下,可於任何時間召集 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會議通告須以書面方式或透過電話、電傳或電報送達有 關董事及替任董事不時知會本公司之地址,或以董事可能不時決定之方式送交各董事及替任董事,惟毋須向當時不在香港之任何董事或替任董事發出通知。董事可預先或追溯豁免任何會議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會議可透過容許所 有參與大會之人士彼此互相同步及即時溝通之形式舉行,例如電話、電子或其 他通訊設施,而參與該會議即構成出席該會議。
董事會議事程序. 26.1 於股份於證交所上市前,董事會得因執行業務、休會及其認為有必要事由而開會 (不論係於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於股份於證交所上市期間,董事會之召集應至少於七日前載明召集事由通知各董事,但遇有董事會多數成員同意之緊急情事時,得以較短之召集通知、或於通知每位董事後、或經每位董事同意無需事前通知後,而為召集。董事會會議中之決議投票通過應有多數贊成票之支持,票數相同時則為不通過。
26.2 除經董事會另為決定外,董事會執行業務之法定出席人數應為董事人數之過半數。於計算是否已達法定出席人數時,由代理董事代為出席者計入法定出席人數;如代理董事本身亦為董事,而其代理之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時,法定出席人數應計入二席。
26.3 董事得以視訊會議參與董事會或委員會,以此種方式參與董事會之董事應視為親自出席。
26.4 縱董事有缺額,在任之董事得繼續執行職務,然於董事缺額已使董事會開會無法達到本章程所訂之法定出席人數時,在任之董事得行使召開股東會之權,但不得為其他目的而行使相關權利。
26.5 董事會應訂定董事會之議事規則,且該議事規則應符合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之規定。
26.6 縱嗣後發現董事或代理董事選任程序有瑕疵、相關董事不適格、已解任及/或無表決權,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成員(包括代理董事)先前所為行為仍與經正當程序選任之董事及/或具備相關董事資格、未解任及/或有表決權之董事相同。
26.7 代理董事外之董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代理人應計入法定出席人數,其所進行之表決視為原委託董事之表決。
董事會議事程序. 董事會會議及法定人數等 122.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開會,處理業務,延遲或規管會議及其程序和決定處理會務必要的法定人數。除非另有規定,2位董事出席會議構成法定人數。本細則中,候補董事應計入法定人數,但即使候補董事代表一個以上的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他只能算一位董事。如果候補董事代表一位或以上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他算一位董事 (如果他是董事)和他代表的每位董事(但本條款不能解釋為只有一位人士出席構成法定人數)。董事可通過電話會議或電子設施或類似的通訊設備(參加會議的人士均可聽到)參加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的委員會會議,且根據此規定參與會議將構成親身出席有關會議。
董事會議事程序. 董事會議╱法定人數等 124. 董事會可在世界任何地點共同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續 會及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會議及程序,並可釐定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除非另行釐定,否則兩名董事即構成法定人數。就此等細則而言,替任董事將計入法定人數內,代替其委任董事。若一名替任董事替代超過一名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須就其本身(倘彼為一名董事)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分別計算,惟本條文的任何規定概不應解釋為批准僅有一名人士出席的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的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電話或視像會議或任何其他電訊設備方式召開,惟所有與會者須能夠透過聲音與任何其他參與者同步溝通,且根據本條文參加會議將構成親身出席有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