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議事程序. 董事會可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休會及以其認為適當之其他方式規管會議。在任何大會上產生之問題須由大多數投票釐定。如票數相等,大會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董事會議事程序. 董事會可(不論在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就處理事務而開會、休會,並以認為合適的其 他方式規管會議及議事程式。任何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須以簡單大多數票通過而作決 定。在任何董事會會議上,參與會議的每名董事有權投出一票。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董事可(秘書或助理秘書應董事要求則須)隨時召集董事 會會議。
董事會議事程序. 18.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董事。就本條細則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而且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則在計演算法定人數時,法定人數需計入其本身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 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出席)。董事會或任何董事委員 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任何其他通訊設備進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 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董事會議事程序. 董事可釐定處理公司事務所需董事的法定人數,除非另行釐定,否則應為兩名董事。董事可召開會議(無論於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以處理業務、休會及按其認為合適的 方式規範其會議及議事程序。任何會議上的提出的問題均應通過多數票決定。如果表決票數相等,則會議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董事會議事程序. 18.1 董事會可在世界任何地點共同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續會及以其認為適當之方式處理會議及程序,並可釐定處理事務所需之法定人數。除非另行釐定,否則兩名董事即構成法定人數。就本條細則而言,代理董事將計入法定人數內,代替其委任董事。若一名代理董事替代超過一名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須就其本身(倘彼為一名董事)及其所替任之每名董事分別計算,惟本條文之任何規定概不應解釋為批准僅有一名人士出席之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之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電話或視像會議或任何其他電訊設備方式召開,惟所有與會者須能夠透過聲音與任何其他參與者同步溝通,且根據本條文參加會議將構成親身出席有關會議。
18.2 董事及(應董事之要求)秘書可於任何時候召開董事會會議。如董事會未有決定,會議通告將不少於48小時內以書面、電話或傳真、電傳或電報寄發至每位董事不時通知本公司之地址或電話、或傳真或電傳號碼,或以董事會不時決定之其他方式寄發,惟毋須向當時並非身處香港之任何董事或代理董事發出有關通告。任何董事可提前或追溯豁免任何會議通告。
18.3 在不抵觸細則第14.17條至第14.24條之情況下,董事會會議提出之問題須經大多數票數表決通過。如出現相同票數,則由會議主席投額外一票或決定票表決。
18.4 董事會可選舉一位會議主席,並釐定其任期,惟倘並無選出有關會議主席,或倘於任何會議上,主席在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15分鐘內仍未出席,則出席會議之董事可在彼等當中選舉一名董事擔任會議主席。
18.5 在當其時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之董事會會議上,董事會方可行使當時董事會根據本細則一般擁有或可行使之所有或任何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18.6 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授予由其認為適當之董事會成員(包括在委任人缺席之情況下,其代理董事)組成之委員會,而董事會可不時就任何人或事 委員會之行事與董事會具有同等效力 委員會會議議事程序
董事會議事程序. 董事會會議及法定人數等 122.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開會,處理業務,延遲或規管會議及其程序和決定處理會務必要的法定人數。除非另有規定,2位董事出席會議構成法定人數。本細則中,候補董事應計入法定人數,但即使候補董事代表一個以上的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他只能算一位董事。如果候補董事代表一位或以上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他算一位董事 (如果他是董事)和他代表的每位董事(但本條款不能解釋為只有一位人士出席構成法定人數)。董事可通過電話會議或電子設施或類似的通訊設備(參加會議的人士均可聽到)參加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的委員會會議,且根據此規定參與會議將構成親身出席有關會議。
董事會議事程序. (1) 在本細則條文規限下,董事可根據彼等認為適合的方式規管彼等的議事程序。
董事會議事程序. 董事會可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將會議延期或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規範會議,❹可決定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會議方為法定人數。就本條而言,候補董事應計入法定人數內,但當候補董事亦為董事或為不止一名董事的候補董事,其就法定人數而言只可計為一名董事。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須由出席有關會議的全體董事的過半數投票表決通過。如出現相同票數,則該會議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董事或秘書可,在任何時間,不時召集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可通過使所有與會人士可同時❹及時相互交流的電話會議、電子或其他通信設備進行;參與此類會議相當於親自出席此類會議。以上述方式參與會議的董事有權於會上投票及計入法定人數。董事會根據中國大陸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審議人民幣股份回購事項的,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董事會議事程序. 除非本章程中另有規定,董事會應舉辦會議以處理事務、召集、延後和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另行管理會議。在已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會議上產生的問題均應由與會董事和替代董事的多數票決定,若在該次會議上,某替代董事的委任人出席了會議,則該替代董事所投的票不再計入。若出現票數相等的情況,會議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董事會議事程序. 董事會議╱法定人數等 124. 董事會可在世界任何地點共同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續 會及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會議及程序,並可釐定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除非另行釐定,否則兩名董事即構成法定人數。就此等細則而言,替任董事將計入法定人數內,代替其委任董事。若一名替任董事替代超過一名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須就其本身(倘彼為一名董事)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分別計算,惟本條文的任何規定概不應解釋為批准僅有一名人士出席的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的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電話或視像會議或任何其他電訊設備方式召開,惟所有與會者須能夠透過聲音與任何其他參與者同步溝通,且根據本條文參加會議將構成親身出席有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