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众 法 律 责 任 保 险 样本条款

公 众 法 律 责 任 保 险. 15.1 获 许 可 人 必 须 以 署 长 、 政 府 及 获 许 可 人 的 共 同 名 义 , 纯 粹 为 本 协议自费投购保额不少于港币 10,000,000 元的公众法律责任保险, 并使保单维持有效。保单须就于 2018 年 3 月 12 / 13 / 17# 日 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 期 间 在 许 可 范 围 发 生 的 任 何 意 外 人 身 伤 亡 或 财产 损 毁 , 或 任 何 通 行 权 意 外 地 受 到 妨 扰 、 妨 碍 、 侵 犯 或 干 扰 的 情况 , 承 保 法 律 责 任 。 保 单 亦 必 须 因 应 每 宗 事 故 或 由 同 一 最 初 因 由引 起 的 所 有 连 串 事 故 , 就 受 保 人 须 支 付 予 一 名 或 多 名 申 索 人 的 赔偿,向受保人作出弥偿,弥偿限额为港币 10,000,000 元,但就整 个 受 保 期 间 的 所 有 索 偿 作 出 的 弥 偿 额 则 不 设 上 限 。 该 份 保 险 必 须按 署 长 批 准 的 其 他 条 款 和 条 件 向 《 保 险 业 条 例 》 ( 第 41 章)认 可的保险公司投购。 ( # 删 去 不 适 用 者)
公 众 法 律 责 任 保 险. 31.1 承 办 商 须 自 费 向 《 保 险 业 条 例 》 ( 第 41 章 ) 所 认 可 的 保 险 公 司 购 买 一 份 以 承 办商 及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为 受 益 人 并 以 两 者 共 同 名 义 持 有 的 公 众 法 律 责 任保 险 ( 「 该 份 保 单 」 ) , 有 效 期 维 持 整 段 合 约 期 。 保 险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须 经 政 府代 表 事 先 以 书 面 批 准 , 保 单 就 任 何 一 宗 事 故 计 的 保 额 不 少 于 港 币 一 千 万 元 ( H K $ 1 0 , 0 0 0 , 0 0 0 ) , 并 可 在 任 何 一 ( 1 ) 年 内 无 限 次 索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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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风险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中涉及的所有法律文件,签署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出现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其余各方将面临违约风险。

  • 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 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系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该等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要在未来每年会计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可能确认一定金额的商誉,若标的资产未来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则相关商誉存在减值风险,从而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延期风险 理财产品到期或您决定赎回本产品时,若出现所投资产无法顺利变现、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其他宁银理财认为需要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本产品将面临无法按时支付相关款项的风险。

  • 税务风险 本产品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该国或该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该国或该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国或该地区缴纳本产品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在投资者大规模赎回或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理财产品的现金不足或变现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投资者赎回要求而对理财产品整体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对持仓证券的流动性进行研究和监控,使未来现金流尽可能地均匀分布,保留适当的现金和高流动性资产比例,同时增加剩余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比例。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宣传、分析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关注资金市场变化,提前判断流动性变化并且采取应对措施,力争理财产品的参与和退出较为平稳地运行。

  • 审批风险 ‌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商务部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等。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及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 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