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Clause in Contracts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31.1 承 辦 商 須 自 費 向 《 保 險 業 條 例 》 ( 第 41 章 ) 所 認 可 的 保 險 公 司 購 買 一 份 以 承 辦 商 及 政 府 為 受 益 人 並 以 兩 者 共 同 名 義 持 有 的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 「 該 份 保單 」 ) , 有 效 期 維 持 整 段 合 約 期 。 保 險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須 經 政 府 代 表 事 先 以 書面 批 准 , 保 單 就 任 何 一 宗 事 故 計 的 保 額 不 少 於 港 幣 一 千 萬 元 ( H K $ 1 0 , 0 0 0 , 0 0 0 ) , 並 可 在 任 何 一 ( 1 ) 年 內 無 限 次 索 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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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a 小西灣運動場位置圖, www.lcsd.gov.hk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31.1 承 辦 商 須 自 費 向 《 保 險 業 條 例 》 ( 第 41 章 ) 所 認 可 的 保 險 公 司 購 買 一 份 以 承 辦 商 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為 受 益 人 並 以 兩 者 共 同 名 義 持 有 的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任保 險 ( 「 該 份 保單 保 單 」 ) , 有 效 期 維 持 整 段 合 約 期 。 保 險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須 經 政 府 代 表 事 先 以 書面 書 面 批 准 , 保 單 就 任 何 一 宗 事 故 計 的 保 額 不 少 於 港 幣 一 千 萬 元 ( H K $ 1 0 , 0 0 0 , 0 0 0 ) , 並 可 在 任 何 一 ( 1 ) 年 內 無 限 次 索 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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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a 小西灣運動場位置圖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31.1 承 辦 商 ( a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自 費 向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 第 41 章 ) 所 認 可 授 權 的 保 險 公 司 購 買 , 購買 、 辦 理 、 維 持 及 在 年 期 屆 滿 時 續 訂 一 份 以 承 辦 商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香 港 特 別行 政 區 政 府 為 受 益 人 並 以 兩 者 共 同 名 義 持 有 的 保 險 ( 包 括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 「 該 份 保單 」 責任 ) , 有 效 期 維 持 整 段 合 約 期 。 保 險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須 經 政 府 代 表 事 先 以 書面 批 准 , 保 單 就 任 何 一 ( 1 ) 宗 事 故 計 的 保 額 不 少 於 港 幣 一 千 萬 元 ( H K $ 1 0 , 0 0 0 , 0 0 0 ) , 並 可 在 任 何 一 ( 1 ) 年 本 協 議 的 許 可 證 有效 期 內 無 限 次 索 償 。 在 受 保 期 間 , 索 償 次 數 不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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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項 目 服 務 說 明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31.1 承 辦 商 須 自 費 向 《 保 險 業 條 例 》 ( 第 41 4 1 章 ) 所 認 可 的 保 險 公 司 購 買 一 份 以 承 辦 商 辦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為 受 益 人 並 以 兩 者 共 同 名 義 持 有 的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任保 險 ( 「 該 份 保單 保 單 」 ) , 有 效 期 維 持 整 段 合 約 期 。 保 險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須 經 政 府 代 府代 表 事 先 以 書面 書 面 批 准 , 保 單 就 任 何 一 宗 事 故 計 的 保 額 不 少 於 港 幣 一 千 萬 元 ( H K $ 1 0 , 0 0 0 , 0 0 0 ) , 並 可 在 任 何 一 ( 1 ) 年 內 無 限 次 索 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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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廣 福 公 園 停 車 場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31.1 承 辦 商 1 5 . 1 獲 許 可 人 必 自 費 向 《 保 險 業 條 例 》 ( 第 41 章 ) 所 認 可 的 保 險 公 司 購 買 一 份 承 辦 商 及 署 長 、 政 府 為 受 益 及 獲 許 可 並 以 兩 者 共 同 名 義 持 有 的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 「 該 份 保單 」 ) 有 效 期 維 持 整 段 合 約 期 。 保 險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須 經 政 府 代 表 事 先 以 書面 批 准 , 保 單 就 任 何 一 宗 事 故 計 的 純 粹 為 本 協議 自 費 投 購 保 額 不 少 於 港 幣 一 千 萬 元 ( H K $ 1 0 , 0 0 0 , 0 0 0 ) , 元 的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使 保 單 維 持 有 效 。 保 單 須 就 於 2 0 1 9 年 3 月 1 1 / 1 2 / 1 6 # 日 至 2 0 1 9 年 3 月 2 5 日 期 間 在 許 範 圍 發 生 的 任 何 意 外 人 身 傷 亡 或 財產 損 毀 , 或 任 何 通 行 權 意 外 地 受 到 妨 擾 、 妨 礙 、 侵 犯 或 干 擾 的 情況 , 承 保 法 律 責 任 。 保 單 亦 必 須 因 應 每 宗 事 故 或 由 同 ( 最 初 因 由引 起 的 所 有 連 串 事 故 , 就 受 保 人 須 支 付 予 一 名 或 多 名 申 索 人 的 賠償 , 向 受 保 人 作 出 彌 償 , 彌 償 限 額 為 港 幣 1 ) 年 內 無 限 次 0 , 0 0 0 , 0 0 0 元 , 但 就 整個 受 保 期 間 的 所 有 索 償 作 出 的 彌 償 額 則 不 設 上 限 。 該 份 保 險 必 須按 署 長 批 准 的 其 他 條 款 和 條 件 向 《 保 險 業 條 例 》 ( 第 4 1 章 ) 認可 的 保 險 公 司 投 購 。 (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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