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金 样本条款

權利金. 應於簽訂契約之日 1 次付清,權利金本公司收取後即不退還,其計價方式如下: 1.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面積占該承租土地面積在 60%以下者,依實際建築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1.65%×契約剩餘期間之年數,收取權利金 (外加營業稅)。 2. 權利金之年數不足 1 年之部分,以實際日數乘以三六五之一計算。 3. 續約時,得標人應依本款規定計算權利金,並於續約簽約時一次給付予本公司。
權利金. 4.2.1 本案權利金底價詳本須知附件九,投標人之投標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底價,以實際決標權利金計收。 4.2.2 權利金分三期依下列規定繳付: 1. 第1期 本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 2. 第2期 取得建照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 3. 第3期 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40%。 4.2.3 本府營業稅之負擔: 本案招標時,本府之權利金收入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專案公司所繳之權利金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付。但嗣後本府之權利金收入如依法免繳營業稅者,自本府免繳納營業稅起,專案公司應繳之權利金免外加該營業稅。 4.2.4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得標人如未依本須知第7.2.1條規定簽訂本契約,招標機關應依本須知第6.6.2條規定沒收押標金 (若已繳付履約保證金,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回)。得標人於完成本契約簽訂後,除本契約第9.2.2.2.3條及第10.2.2.3條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已繳付之各期權利金。 4.2.5 專案公司繳付權利金方式悉依本契約第5.1.4條約定辦理。
權利金. 一、 源自一方領域而給付他方領域居住者之權利金,他方領域得予課稅。
權利金. 5.1 權利金金額及繳交原則 5.1.1 定額權利金:乙方每月應繳交定額權利金新台幣捌拾萬元整,房地租金已計入權利金之總額計算,由權利金抵繳,不另行支付。(營業稅均另計,以下同)
權利金. 25 5.1 權利金金額及繳交原則 25
權利金. 新台幣 萬元。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十五日內一次付清。本權利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亦不得用以扣抵衍生利益金。
權利金. 指水力發電售電收入乘以權利金百分比所得金額。
權利金. 4.2.1 權利金底價為新臺幣 元整,投標人之投標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底價,經公開競標後以最高投標權利金計收。 4.2.2 權利金依下列規定分為七期繳付 1. 第 1 期 2. 第 2 期 本件僅供公開閱覽,實際招商文件以公開販售為準 得標人應於本標的建造執照核發之日起 30 日內繳付權利金 15%(如未取得建造執照,至遲仍應於00 年00 月00 日前繳付)。備註:訂為簽約日後 2 年 3. 第 3 期 得標人應於本標的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 30 日內繳付權利金 15%(如未取得使用執照,至遲仍應於00 年00 月00 日前繳付)。備註:訂為簽約日後 7 年 4. 第 4 期~第 7 期 自第 3 期繳付日後,每四年為 1 期,每期應繳付權利金 15%。 得標人應於當期第四年度,同第 3 期之繳付月、日前繳付權利金。 4.2.3 本府營業稅之負擔 本案招標時,本府之權利金收入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得標人所繳之權利金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付。但嗣後本府之權利金收入如依法免繳營業稅者,自本府免繳納營業稅起,得標人應繳之權利金免外加該營業稅。 4.2.4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得標人如未依本須知第 7.2.1.1 條或第 7.2.2.1 條規定簽訂本契約,招標機關應依本須知第6.6 條規定沒收投標保證金(若已繳付履約保證金,則無息退回)。得標人於完成本契約簽訂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已繳付之各期權利金。 4.2.5 得標人繳付權利金方式悉依本契約第5.1.4 條約定辦理。
權利金. 10.1 開發權利金 10.2 營運權利金數額 10.2.1 營運權利金-固定權利金部分:乙方每年度應繳納營運權利金中固定權利金予甲方,該金額第 1 年為新台幣 300 萬元整 ,後續每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調整,即第 2 年起每年應繳金額為前 1 年度繳納之固定權利金乘上主計處公布前 1 年度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固定權利金繳納金額不得低於 300 萬元)。 10.2.2 營運權利金-變動權利金部分:乙方每年度應按該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 (最低不得低於 2),繳納營運權利金中變動權利金予甲方。 10.3 營運權利金支付時間 10.3.1 乙方應於每年度 1 月 15 日前繳納當年度之營運權利金中固定權利金金額。物價指數年增率調整之金額於當年度變動權利金繳納時同時繳納。營運第 1 年如不足 1 年部分,以實際營運天數除以 365 天比例計算,且需於營運開始日起 5 日內繳納。 10.3.2 營運權利金-變動權利金部分:乙方應於次年 6 月 30 日前,繳納前 1 年度之營運權利金;且於許可年限屆滿或本契約終止當年,乙方應於屆滿日或終止日後 60 日內繳交當年度之營運權利金。 10.4 營業收入定義 10.5 權利金支付方式 10.6 營運權利金遲延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