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与上市 样本条款

公司的设立与上市. 新奥股份前身为河北威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威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冀体改委股字[1992]1 号和 40 号文批准,由河北省石家庄地区建筑材料一厂、石家庄地区建筑材料二厂、石家庄地区高压开关厂组建成立并实行股份制试点,在原石家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 10774229-0)。公司于 1992 年 12 月 29 日成立,设立时的名称为“河北威远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为 3,720 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 3,020 万股,内部职工 股 700 万股。 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1994 年 1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 600803。首 1、 发起人股 3,020 52.797% 其中:国家持有股 3,020 52.797% 2、 内部职工股 700 12.238% 社会公众股 2,000 34.965% 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后,威远实业总股本增至 5,720 万股。威远实业上市时的股份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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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 分 内 容 工事費の算定 工事費は、基本工事費、施工した工事に係る交換機等工事費及び回線収容部等工事費を合計して算出します。

  •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 ○ 訂正箇所及び文書のみを記載してあります なお、訂正部分には___罫を付し、ゴシック体で表記しております。

  • 附件三 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

  • 区 分 所 ・ 地 ・ 質 ・ 他 単・団 受理番号 ※ 年 月 日 第 号 処理番号 ※ 年 月 日 第 号 譲 受 人 業 種

  • 协议的终止 (1) 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可通过发出书面通知书的方式,部分或全部终止协议,且该终止协议的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 8.6 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成、莫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如需变更,甲方授权丙方可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查询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含有身份证明信息的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或传真至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 在本协议履行期内获得的任意一方的商业秘密对甲方、乙方、丙方皆应谨慎地进行披露和接受。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应采取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传播或公开商业秘密。 11、 除本协议有特殊约定的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乙方、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甲方、乙方、丙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承诺与保证 1、 乙方承诺并保证项目在南京高新区内属地经营并且纳税期限不低于 20 年;自新公司设立年度起,若因乙方项目原因提前停止经营纳税,则乙方或新公司应返还甲方给予的相关扶持政策(包含但不限于土地优惠、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对应的资金及利息。 2、 乙方承诺并保证新项目遵守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及要求。 3、 乙方承诺并保证能够履行投资协议,并缴纳 40 万元做为履约保证金,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履行投资协议,则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 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最终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