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的设立的定义

发行人的设立. 的相关内容。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
发行人的设立. 所述事实情况及本所核查意见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的设立. 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就前述评估报告未履行评估备案的情形,2021 年 11 月 22 日,高新金控出具编号为 GXJK2021007 的《西安高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备案表》,对前述评估报告进行了追溯备案。2021 年 12 月 14 日,高新区管委会出具西高新发〔2021〕157 号《关于确认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有关事宜的通知》,载明:“经研究,上述投资行为中存在的程序问题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股权变动行为和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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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设立. 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设立时共有发起人 16 名,分别为自然人发起人袁胜春、宗靖国、赵小明、韩丹、周晶晶、梁伟、赵星梅、向健华、王伙荣、杨城、张都应,机构发起人西高投、睿达投资、繁星管理、诺千管理、千诺管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17 名股东,其中 12 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袁胜春、宗靖国、赵小明、韩丹、周晶晶、梁伟、赵星梅、向健华、王伙荣、杨城、张都应、翁京;5 名机构股东分别为西高投、睿达投资、繁星管理、诺千管理、千诺管理,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部分“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各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机构股东依法存续,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行人发起人或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不存在穿透计算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形。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各发起人以其对诺瓦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其所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涉及发起人投入的资产或权利的相关权属证书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的情况。 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缴足,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1 年 9 月 21 日,袁胜春、宗靖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约定在就任何事项向诺瓦星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及在诺瓦星云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就任何事项行使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如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以袁胜春意见为准。据此,宗靖国和袁胜春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袁胜春直接持有发行人 30.77%股份并作为千诺管理、诺千管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千诺管理、诺千管理合计持有的发行人 4.57%股份的 表决权;宗靖国直接持有发行人 20.39%的股份并作为繁星管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繁星管理所持发行人 3.48%股份的表决权。据此,袁胜春和宗靖国直接、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59.21%股份的表决权。 此外,袁胜春自发行人成立以来至 2015 年 12 月公司设立董事会前,一直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设立董事会至今,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宗靖国自发行人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因此,袁胜春和宗靖国可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袁胜春和宗靖国,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设立. 及第六部分“发起人和股东”。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发行人的设立. 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西高投提供的资料、说明及确认,西高投于 2015 年 12 月对诺 瓦有限增资,本次增资未履行评估、评估备案手续。2021 年 12 月 14 日,高新区管委会出具西高新发〔2021〕157 号《关于确认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有关事宜的通知》载明:“经研究,上述投资行为中存在的程序问题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股权变动行为和结果有效。” 经核查,诺瓦有限设立时的 127 万元注册资本、2009 年 4 月第一次增资的 123 万元注册资本以及 2009 年 8 月第二次增资的 250 万元注册资本,合计 500 万元注册资本均存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并未实际全额出资到位的情况。
发行人的设立. 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金杜认为,发行人前身诺瓦有限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的设立. 及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的相关内容。
发行人的设立. 有关浩洋有限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第七部分之(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发行人的设立. 第(一)部分“发行人设立的程序”中所述,发行人设立过程中聘请了瑞华会计师和中联评估师分别出具了《20180430审计报告》和《20180430 评估报告》,聘请了信永中和出具了《改制验资报告》。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审计、验资等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其设立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