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的设立. 的相关内容。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
发行人的设立. 所述, 2009 年 11 月 30 日,经惠州市工商局核准,九联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设立. 有关九联有限有限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第七部分之(四)“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历次股本变动”。
More Definitions of 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的设立. 及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的相关内容。
发行人的设立. 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金杜认为,发行人前身诺瓦有限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的设立. 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
发行人的设立. 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设立时共有发起人 16 名,分别为自然人发起人袁胜春、宗靖国、赵小明、韩丹、周晶晶、梁伟、赵星梅、向健华、王伙荣、杨城、张都应,机构发起人西高投、睿达投资、繁星管理、诺千管理、千诺管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17 名股东,其中 12 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袁胜春、宗靖国、赵小明、韩丹、周晶晶、梁伟、赵星梅、向健华、王伙荣、杨城、张都应、翁京;
发行人的设立. 及第六部分“发起人和股东”。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发行人的设立. 所述事实情况及本所核查意见均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的设立. 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