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财务独立 样本条款

公司的财务独立. 1、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了单独的银行账户,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运作。 2、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机构、人员、财务和资产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单位,具有完整独立的采购、研发和销售系统,公司具备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公司的财务独立. 经核查,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了自己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公司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经核查,聚宝有限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钥支行开立了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公司有自己独立的银行帐号,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已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登记号为国地税沪字 310115677871617 号,并做到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公司的声明,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它方式占用的情形。
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公司财务部门人员的访谈,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在银行独立开立账户,独立纳税,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公司的财务独立. 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核算体系,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财务人员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 公司实现了独立核算、独立纳税,持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国地税沪字 310104785170308”《税务登记证》。
公司的财务独立. 1. 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公司在交通银行天津南开大学支行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公司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3. 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况。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财务独立。
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公司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并制订了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不存在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根据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以及《审计报告》,公司独立缴纳税款。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财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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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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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