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 样本条款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 直销商应尊重缺乏商业经验的消费者。直销商不得利用个人消费者的信赖,或者利用消费者的年龄、疾病、不足之理解力或对个别语言的不熟悉。
公平原则.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一视同仁对待所有供应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公平原则. 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 ,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 ,履行同等的义务
公平原则.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一视同仁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公平原则. 法律应避免作不公平的判决。假设两个事件表面相同,则在上述的法律原则适用后(如按照类推原则)解决结果也应该相同。
公平原则. 在保证薪酬外部竞争力的同时,公司薪酬策略兼顾内部的公平与合理。
公平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应保持一致性和连续性,避免选择性和差异性披露。
公平原则. 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按照这个原则,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平原则. 公平观念是自然法的主旨和精髓,它起源于古希腊,那时人们认为自然法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就是自然法,如果一项法律体现了公平正义就是“良法”,反之,则为“恶法”,就应当进行改造或废除。对此,罗尔斯有过精辟的阐述,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5]时至今日,世界各国法律仍然或多或少地受到自然法公平正义观的影响,我国也不例外,《民法通则》第4 条作了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合同法》第5 条作了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离职竞业限制制度而言,如果法律允许劳动者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不履行其自愿签署的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任意泄露其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无容置疑,这将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助长“恶意跳槽”之风,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很显然,劳动者不遵守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行为与自然法语境下的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确立的公平原则相违背,如果法律对此给予肯定,那么这样的法就是“恶法”,人民没有必要遵守和执行这样的法律。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离职竞业限制制度是合理的,符合自然法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基本宗旨,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要求。在劳动者自愿签署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并获得合理经济补偿的基础上,必须严格履行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否则需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也是自然法及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