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Clause in Contracts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所目前持有土地多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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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所目前持有土地多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多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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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所目前持有土地多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所目前持有土地多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且本所辦理本案工程迄今尚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之情事,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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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所目前持有土地多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本案取得土地均做為道路及相關設施使用,本府目前經管之土地,依相關 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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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有土地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所目前持有土地多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本府所承辦業務為開闢道路,所取得之土地均需作為公眾通行使用,係為交通用地,並無多餘之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綜上,本府先行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辦理用地取得,協議不成始以徵收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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