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策性扣减 样本条款

关于政策性扣减. 政策性扣减范围 供应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最后报价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
关于政策性扣减. 4.1 政策性扣减范围 4.1.1 供应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条件的,其最后报价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 4.1.2 依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及《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2〕11号)之规定,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2.1 本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4.1.2.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4.1.2.3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4.1.3 依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4.1.3.1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1.3.2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2 政策性扣减方式: 4.2.1 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参与谈判的情况: 4.2.1.1 在最后报价的基础上,小型企业或达到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的监狱企业,按“最后报价×6%”进行扣减; 4.2.1.2 在最后报价的基础上,注册资金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微型企业或注册资金在十五万元以上达到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监狱企业,按“最后报价×8%”进行扣减; 4.2.1.3 在最后报价的基础上,注册资金在十五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或注册资金在十五万元以下达到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监狱企业,按“最后报价×10%”进行扣减。 4.2.2 供应商为联合体参与谈判且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情况: 4.2.2.1 在最后报价的基础上,与小型企业或达到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的监狱企业联合的,按“最后报价×2%”进行扣减; 4.2.2.2 在最后报价的基础上,与微型企业达到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监狱企业联合的,按“最后报价×3%”进行扣减。 4.2.2.3 在最后报价的基础上,若同时与小型、微型企业或达到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监狱企业联合的,仅按照“最后报价×3%”进行扣减。不累计扣减。
关于政策性扣减. 3.1 政策性扣减范围 供应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最后报价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 3.2 政策性扣减方式 3.2.1 对小型企业给予 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 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 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注:供应商为小微企业且所提供的全部产品属于小微企业生产的才能给予相应政策性扣减(详见第六篇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3.2.2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详见第六篇“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未提供以上资料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企业。
关于政策性扣减. 3.1 政策性扣减范围 供应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条件的,其报价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 依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及《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2〕11 号)之规定,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本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依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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