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销 样本条款

关于经销. (1) 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各期经销实现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产品定价原则、交易结算方式,说明为买断销售或代理销售,相关退货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销售退回的情形。 (2) 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内经销商家数、地域分布情况、主要经销商名称、各期对其销售内容及金额,请主办券商核查报告期主要经销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请公司披露经销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及具体原则,请会计师对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的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利用经销模式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4) 请主办券商对销售产品是否实现终端客户销售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并对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1) 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各期经销实现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与经销商 的合作模式、产品定价原则、交易结算方式,说明为买断销售或代理销售,相关退货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销售退回的情形。
关于经销. 请公司补充说明:
关于经销. 报告期各期前五大签约经销商、一般经销商的销售金额、占比、内容、成立时间及开始合作时间,变化趋势及原因,公司同时采用两类经销商模式的商业合理性;
关于经销. 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8 月经销占比分别为 22.76%、27.21%、27.94%,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经销商数量分别为 1324 家、1569 家、1267 家,遍布全国,各期新增及退出数量均较多。 (1) 结合产品复购率补充说明与经销商合作的稳定性; (2) 补充说明经销商平均销售金额,大中小经销商分布情况;公司销售人员设置如何维护较大的线下经销商客户群体,如何持续获取新客户; (3) 补充说明各期经销商退出数量较多的原因; (4) 补充说明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中经客户确认的结算清单模式具体情况,与买断式销售的区别; (5) 补充说明公司与京东自营店、商超合作是否为买断式销售;各类经销商是否仅负责发货及订单管理职能,是否具备决定最终报价及售后等服务的能力。 (1) 按照《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对公司经销商模式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2) 说明具 体核查方法、核查程序及获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列表说明各期 经销商总数量,函证、走访的经销商数量及占比情况;对于函证程 序说明发函、回函的数量、金额及比例情况,未回函的替代核查程 序及占比; (3) 针对经销商向终端的销售情况,说明具体核查方法、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走访的终端客户的数量、金额占比情况, 目前的核查情况能否支持核查结论。 公司回复: (1) 结合产品复购率补充说明与经销商合作的稳定性; (2) 补充说明经销商平均销售金额,大中小经销商分布情况;公司销售人员设置如何维护较大的线下经销商客户群体,如何持续获取新客户; (3) 补充说明各期经销商退出数量较多的原因; (4) 补充说明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中经客户确认的结算清单模式具体情况,与买断式销售的区别; (5) 补充说明公司与京东自营店、商超合作是否为买断式销售;各类经销商是否仅负责发货及订单管理职能,是否具备决定最终报 价及售后等服务的能力。 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回复: (1) 按照《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对公司经销商模式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2) 说明具 (3) 针对经销商向终端的销售情况,说明具体核查方法、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走访的终端客户的数量、金额占比情况, 目前的核查情况能否支持核查结论。 1、 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 1 了解销售与收款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并对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以确认与经销商销售与收款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有无重 大缺陷,控制活动是否运行有效 有效性测试底稿 2 对报告期各期收入执行细节测试,获取并核对 产品订购单或合同、出库单、发票、签收单等原始单据,核查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订购单或合同、出库单、发票、签收单 3 对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执行函证程序,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发函及回函过程保 持控制。 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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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成期限 完成期限 完成期限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 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 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乙方的权利 3.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托管。 3.1.2 要求甲方对其履行托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 3.1.3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0000 号平安金融中心 0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0000 号平安金融中心 00 层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000-000-0000(免长途话费)

  • 甲方的权利 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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