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 样本条款

关于股权转让. 2016 年 3-4 月,有限公司进行了第六次股权转让,2016年 5 月,有限公司进行了第七次股权转让。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以上股权转让定价是否公允。(2)以上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3)以上股权转让的财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关于股权转让. 2019 年7月 31 日,深圳人才三号、大营资本、邱为民(系大营资本的唯一股东)、纵横股份四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大营资本将所持公司 2.3752%股权(对应 156.00 万股股份)作价 2,079.48 万元转让给深圳 人才三号。本次价格为 13.3 元/股。 请发行人说明:深圳人才三号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为2018 年10 月23 日, 但协议约定的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时间为2019年7月4 日、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7月 31 日的原因。各方对股权所有及其他权益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深圳人才三号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关于股权转让.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是由郑俊岭及侯小芝出资设立。2000 年,郑俊岭及侯小芝分别将持有联动有限 41%及 10%股权以原价转让给张赤梅。张赤梅、郑俊岭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侯小芝为张赤梅的弟弟之配偶。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股权转让款的实际支付情况,侯小芝转让所持 10%股权是否为代持还原,侯小芝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实际控制人所持股权是否清晰、稳定。 根据对侯小芝、张赤梅、郑俊岭的访谈、《股权转让合同》、联动有限股东会决议、工商档案,以及侯小芝、张赤梅、郑俊岭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 根据 1998 年公司成立时有效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83 号])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因张赤梅、郑俊岭当时为夫妻关系,虽两人拟共同设立及运营公司,但由于未能向主管工商部门提交关于其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因此未能共同设立公司,而恰逢张赤梅的弟媳妇侯小芝当时拟经商并在寻找合作伙伴共同经营公司,经协商一致,侯小芝与郑俊岭共同设立公司,并以其合法自有资金5 万元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5 万元)。 后因侯小芝与郑俊岭经营理念不和,并出于要照顾家庭,难以兼顾公司业务 等个人原因,侯小芝决定将其持有的公司 10%股权进行转让。考虑到张赤梅和郑俊岭一直希望能有属于两人的公司,因此经协商一致,侯小芝于 2000 年 11 月 27 日与张赤梅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将侯小芝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张赤梅。鉴于当时公司尚处于成立初期,业务还处于开拓期,未有盈利,因此,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共同确定定价机制为按照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平价转让,即张赤梅以 5 万元购买侯小芝所持有公司全部 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5 万元) (以下简称“侯小芝股权”,合称“侯小芝股权转让”),侯小芝已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足额收到张赤梅以现金支付的 5 万元转让款,公司亦就上述股权转让作出了股东会决议,并完成了所需工商变更手续。 由于张赤梅和郑俊岭一直希望能拥有属于两人的公司以共同创业,因此经两人协商一致,确定郑俊岭将其持有的全部 4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0.5 万元)转让给张赤梅,并于 2000 年 11 月 27 日与张赤梅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鉴于当时公司尚处于成立初期,业务还处于开拓期,未有盈利,因此共同确定定价机制为按照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平价转让,即张赤梅以 20.5 万元购买郑俊岭所持有公司 41%股权(以下合称“郑俊岭股权转让”),郑俊岭已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足额收到张赤梅以现金支付的 20.5 万元转让款,公司亦就上述股权转让作出了股东会决议,并完成了所需工商变更手续。 佛山市南海区市监局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出具《证明》,证明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未发现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记录。 佛山市市监局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出具《证明》,证明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止,未发现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记录。 佛山市市监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证明》,证明公司自 2020 年 2 月 9 日至 2020 年 7 月 2 日止,未发现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记录。 佛山市市监局于 2020 年 10 月 18 日出具《证明》,证明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止,未发现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记录。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侯小芝股权转让、郑俊岭股权转让的原因合理,定价是基于相关方共同友好协商确定,具有公允性,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按相关方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合同》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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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31 号-01 至 03 层,07 至 09 层法定代表人:刘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5 亿元 实收资本:35 亿元 成立日期:2001 年 10 月 10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6732536 主要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1,159.91 亿元,净资产 64.74 亿元,2016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0.34 亿元,利润总额 15.41 亿元。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资产总额 978,07 亿元,净资产 74.38 亿元,2017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19.02 亿元,利润总额 11.92 亿元。

  • 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三、

  •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 关联企业投标说明 6.1 对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 关于投诉与建议 (一)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反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陈伟, 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0,000,000 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 2022 年7 月6 日,陈伟与陈洪民、陈小科及科华投资签署《陈伟与陈洪民、陈小科及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陈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取得陈洪民、陈小科、科华投资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6,008,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00%。2022 年 7 月 29 日,上述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 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与陈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2023 年 3 月 9 日公司与陈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陈伟将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科华控股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拟出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伍仟肆佰万元(小写: 354,000,000 元),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40,000,000 股(含 40,000,000 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陈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增至56,008,000股,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0%。同时陈洪民、陈小科、科华 投资同意永久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49,379,400股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陈伟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

  • 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名称:深圳市中兴和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易伟华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易伟华先生直接持股比例为 27.45%,加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4.71%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拥有的控制权比例为 32.16%。易伟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公司关联方。

  • 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联租赁业务均根据双方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进行,平等协商后逐笔签署具体合同,未签订总的关联交易协议,协议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明确、具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