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股权转让 样本条款

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12 月 25 日,有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刘毅将其持有有方有限 1. 3834%的股权转让给王慷,转让价格为 14.088 万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4 年 12 月 25 日,有方有限股东签署《章程修正案》,就前述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4 年 12 月 26 日,刘毅、王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毅将其所持有方有限 1.3834%的股权以 14.088 万元转让给王慷。同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进行见证并出具编号为“JZ20141226139”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1、 刘毅持有公司 1.3834%的股权,现同意将其持有公司 1.3834%股权以人民币 103 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王慷。2、王慷应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批支付给刘毅,同时刘毅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金17.7824 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转至深圳市有方科技有限公司,由深圳市有方科技有限公司代缴所得税”。除前述关于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的变更外,《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均保持不变。 2015 年 3 月 6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2015]第 83003886 号”《变更(备案)通知书》,依法准予有方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方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基思瑞投资 510.0000 50.0820 2 王慷 202.4180 19.8774 3 方之星公司 193.960 19.0469
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司股东黄玉龙将持有的有限公司 8%股权(87.8974464万股)、6%的股权(65.9230848 万股)、40%的股权(439.487232 万股)分别以每股 9.56 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敦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和丰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昆山阳澄湖文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以昆山众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昆众信评 报字(2016)第 07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10,721.54 万元为基础确定,以该基础计算的每股净资产为 9.76 元。主办券商核查了《资 产评估报告书》(昆众信评报字(2016)第 072 号)以及黄玉龙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税收缴款书。 主办券商核查了《资产评估报告书》(昆众信评报字(2016)第 072 号)使用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未发现重大异常,评估结果公允反映了公司的市场价值。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有限公司进行的第七次股权转让定价公允。
第七次股权转让. (1) 齐鲁干细胞第七次股权转让履行的工商登记程序
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东叶 光全持有的公司 75 万股由叶光全妻子刘玉红继承,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价格。同时修改相应公司章程。 本次股权继承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1 朱彦华 2,642.00 41.28 2 吴 健 1,450.00 22.66
第七次股权转让. (1) 2009 年 6 月 3 日,同路生物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贵州镇远将其持有的 10%股权以 650 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哈尔滨百诺。 (2) 2009 年 6 月 3 日,广州同路、香港三和、哈尔滨百诺、汕头佳合签署了《安徽大安生物制品药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安徽大安生物制品药业有限公司合同书修正案》,对股东出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3) 2009 年 6 月 8 日,合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了合外审[2009]41号《关于同意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同路生物股东贵州镇远将其持有的 10%股权转让给哈尔滨百诺。 (4) 同路生物取得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 2009 年 6 月 15 日,同路生物取得合肥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 本次变更完成后,同路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10 月 18 日,中兴通讯将其持有的中新有限 41.6%的股权以 343,354,232.21 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创投集团,将其持有的中新有限 6.5%的股权以 53,649,098.78 元的价格转让给广东红土,将其持有的中新有限 2.5%的股权以 20,634,268.76 元的价格转让给南京红土,将其持有的中新有限 2.5%的股权以 20,634,268.76 元的价格转让给昆山红土,将其持有的中新有限 1.9%的股权以
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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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发生重大不利情况下有可能造成本 金部分或全部损失及收益全部损失,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

  • 温度范围 10℃~-25℃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 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旅游主题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 风险控制 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 补偿方式 若盈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目标净利润数,丙方需向乙方进行现金补偿。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甲方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专项审核 意见,并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在甲方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报 告中披露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的差异 情况,并于承诺期结束后,由负责甲方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期内 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根据前述 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承诺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累计目标净利润数的,则 丙方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乙方进行足额补偿。 每年现金补偿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目标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 净利润)÷盈利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对价总额-已支付现金补偿额。 净利润数均以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 承诺期满后,各方按照标的资产在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情况计算累计现金补偿金额,如各年度累计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超过承诺期累计应付现金补偿金额,则超额部分由乙方向丙方返还。 利润补偿的上限为丙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转让价款总额。

  • 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 风险提示 2.1 甲方知晓并理解,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2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甲方购买的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相关理财产品文件的详细条款及投资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 2.3 甲方通过代销机构购买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仍应承担设计发行理财产品及管理人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代销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过程引发的相关投诉与纠纷,或因代销机构及其人员过错造成的投资人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向代销机构投诉、索赔。 2.4 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约定应以该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甲乙双方不得以包括签署补充协议在内的任何形式另行约定。 2.5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公布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甲方参考,不代表甲方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亦不构成乙方保证甲方获得业绩比较基准反映的收益率的承诺,甲方是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凭借自身判断,独立、自愿购买理财产品,谨慎投资。 2.6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及代销机构向甲方介绍的产品投资建议、产品收益表现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市场化分析和预测信息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据此作出的任何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认(申)购和赎回决定及其他)出于投资者自身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不构成乙方对投资本金及收益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