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认定 样本条款

关于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认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要求:
关于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认定. 1、财务性投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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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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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应为承担建设责任方或投融资责任方)。

  •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