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及其规范措施 样本条款

关联关系及其规范措施.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徐景康买入速普得2,700,000股股份。除此之外,收购人与速普得不存在发生交易的情况。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收购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收购人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速普得及其控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或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确保不侵害速普得及其小股东的利益。
关联关系及其规范措施. 收购人承诺,收购人作为搜装科技股东期间,如与搜装科技发生交易,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审批流程,不以任何方式损害搜装科技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收购人具有约束力,其切实履行有利于规范收购人与搜装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 收购人承诺,收购人作为搜装科技股东期间,收购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在本次增资完成后不在中国境内以直接、间接或以其他形式,从事与搜装科技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如收购人或收购人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搜装科技及其子公司(如有)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收购人将立即通知搜装科技,在征得该第三方的允诺后,尽合理的最大努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搜装科技及其子公司(如有);如收购人违反本承诺书而导致搜装科技遭受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收购人将给予搜装科技相应的赔偿。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收购人具有约束力,其切实履行能够有效避免收购人与搜装科技之间的同业竞争。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与搜装科技不存在任何重大交易。 截至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收购人的关联方与搜装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交易。 根据收购人的承诺,截至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以及收购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对拟更换的搜装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买卖搜装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 2015 年 5 月 15 日,收购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 受让西安购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计搜装科技 1,269,875 股股份。 除上述交易外,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搜装科技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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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三、

  • 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31 号-01 至 03 层,07 至 09 层法定代表人:刘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5 亿元 实收资本:35 亿元 成立日期:2001 年 10 月 10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6732536 主要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1,159.91 亿元,净资产 64.74 亿元,2016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0.34 亿元,利润总额 15.41 亿元。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资产总额 978,07 亿元,净资产 74.38 亿元,2017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19.02 亿元,利润总额 11.92 亿元。

  • 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名称:深圳市中兴和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关联企业投标说明 6.1 对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陈伟, 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0,000,000 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 2022 年7 月6 日,陈伟与陈洪民、陈小科及科华投资签署《陈伟与陈洪民、陈小科及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陈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取得陈洪民、陈小科、科华投资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6,008,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00%。2022 年 7 月 29 日,上述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 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与陈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2023 年 3 月 9 日公司与陈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陈伟将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科华控股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拟出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伍仟肆佰万元(小写: 354,000,000 元),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40,000,000 股(含 40,000,000 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陈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增至56,008,000股,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0%。同时陈洪民、陈小科、科华 投资同意永久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49,379,400股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陈伟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

  •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 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易伟华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易伟华先生直接持股比例为 27.45%,加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4.71%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拥有的控制权比例为 32.16%。易伟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公司关联方。

  • 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金通”)控股股东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西股份”)下属全资子公司河北津西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西型钢”)拟受让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江电”或“标的公司”)80%的股权。根据控股股东津西股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之安排(详见公司临时公告 2020-075 号),津西型钢、曾祥先女士拟与公司签订《委 托管理协议》,将重庆江电委托公司经营管理,托管费为人民币 300 万元/年,托 管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双方另行签订书面文件终止股权托管协议或公司通 过合法程序获得标的公司直接控股权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细则指引》等规定,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除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未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