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或不适用. 24 定标原则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 ①最低评标价法: □ 随机抽取 □其他 ☼ ②综合评分法: □ 随机抽取 ☼其他,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投标 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5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 时间、地点、方式、 项目服务期限 项目服务期限:二年 26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甲方审核完乙方的服务质量合格后,每月 15 日前付一次款(节假日顺延),付款金额为合同每年价的十二分之一 27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 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5 %(取整到元),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采用转账、电汇方式的,由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的金额从乙方银行账户直接缴入采购人账户。 合同期满且中标人完全履行了服务要求或产品质量保证义务的,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提出申请的 30 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如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可按应退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中标人在合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备注:该项缴纳是否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具体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收款人户名:国家税务总局钟山县税务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银行账号:20329101040002222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 28 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的规定的基准价下浮 20%收取,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用(以下费率未下浮 20%)。 费率 中标金额 货物 招标 服务招 标 工程招标 100 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 万元 1.1% 0.8% 0.7% 500~1000 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 万元 0.5% 0.25% 0.35% 5000 万元~1 亿元 0.25% 0.1% 0.2%
其他或不适用. 24 定标原则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 ①最低评标价法: □ 随机抽取 □其他 ☼ ②
其他或不适用. 24 定标原则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 ①最低评标价法: □ 随机抽取 □其他 ☑ ②综合评分法: □ 随机抽取 ☑其他,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 列 25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 间、地点、方式、项目服务期限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硬件设备接到故障通知后 10分钟内响应,30 分钟内到达现场维修,8 小时内排除故障;提供 7×24 小时咨询电话,安排技术人员解答项目中遇到的疑难。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方式:现场维修和保养、电话支持和其他方式等。 项目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按天计算 服务时间总共为 730 天)。 26
其他或不适用. 24 定标原则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 ①最低评标价法: □ 随机抽取 □其他 ■ ②综合评分法: □ 随机抽取 ■ 其他,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 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5 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项目服务期限 提供服务的时间:具体详见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和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约定条款。 提供服务的地点:具体详见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和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约定条款。 提供服务的方式:具体详见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和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约定条款。 项目服务期限:具体详见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和第六章项目采 购需求约定条款。 26
其他或不适用. 24 定标原则 ☼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 ①最低评标价法: □随机抽取 □其他 ☼②综合评分法: □ 随机抽取 ☼其他,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5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 间、地点、方式、项目服务期限 提供服务的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提供服务(具体详见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和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约定条款)。 提供服务的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园湖南路 00 号和民族大道 105 号机关食堂(具体详见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和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约定条 款)。 提供服务的方式:(具体详见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和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约定条款)。 项目服务期限:(具体详见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和第 六章项目采购需求约定条款)。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