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為履行契約之需並經雙方合意,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時. 5. 自契約簽訂日起 5 年或距前次契約變更已逾 5 年,雙方得檢討本契約是否有變更之必要。
其他為履行契約之需並經雙方合意,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時. 20.1.2 任一方於收受對方提送契約變更相關文件後,應即與對方進行協議,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如未能於相關文件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完成,視為契約變更不成立,應依第22章爭議處理約定辦理。
其他為履行契約之需並經雙方合意,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時. 20.1.2 契約之定期檢討 自契約簽訂日起 3 年或距前次契約變更已逾 3 年,雙方得檢討本契約是否有變更之必要。檢討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有相關財務指數,致乙方之履約造成重大影響時。
其他為履行契約之需並經雙方合意,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時. 任一方於收受對方提送契約變更相關文件後,應即與對方進行協議。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如未能於相關文件送達之次日起 60 日 內完成,視為契約變更不成立,應依第 20 章辦理。 乙方不得因契約變更之協議而遲延其履約期限。但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契約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