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限制. 1.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2.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3.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2、3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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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其他限制. 1. 1.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2. 2.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3. 3.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2、3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2),(3)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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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其他限制. 1.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1.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 范围的约定。
2. 2.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3. 3.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2、3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2),(3)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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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限制. 1. 1.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2. 2.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3. 3.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2、3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2),(3)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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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限制. 1. 1.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2. 2.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3.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2、3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3.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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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限制. 1. 1.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2. 2.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3. 3.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2、3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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