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件主要内容 样本条款

函件主要内容. 2019 年 7 月 3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对北京汉邦高科 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82 号),根据监管函的相 关内容,发行人 2018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报告中的预计净利润与 2018 年年度报告的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且发行人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4 条、第 11.3.4 条的规定。 收到上述函件后,发行人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及时加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已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确保发行人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杜绝以上事项再次发生。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对上述监管函件完成整改,未收到或受到监管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求或处罚、处分等。
函件主要内容. 2021 年 9 月 15 日,北京证监局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对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38 号),根据监管函相关内容,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王立群在 2018 年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 3,447.55 万元,发行人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 2018 年商誉减值测试中对营运资金的测算依据不充分, 导致 2018 年年报中商誉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不准确,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函件主要内容. 2022 年 6 月 23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对北京汉邦高科 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113 号),根据监管函的相 关内容,截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连续十二个月内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 为 5,121.96 万元。发行人未及时就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才披露《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6.3 条的规定。 收到上述函件后,发行人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事项,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及时加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发行人已加强对 相关人员信披规则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发行人规范运作水平,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发行人和股东权益,杜绝以上事项再次发生。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对上述监管函件完成整改并履行信息披露,未收到或受到监管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求或处罚、处分等。
函件主要内容. 2022 年 7 月 25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对北京汉邦高科 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127 号),根据监管函的 相关内容,2020 年 6 月,发行人披露公告称以 1 元的价格向湖南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出售全资子公司银河伟业 100%股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银河伟业 的其他应收款为 3.40 亿元,根据《债务重组协议》,发行人同意豁免银河伟业 0.69 亿元 债务,豁免后发行人对银河伟业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2.71 亿元,银河伟业应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偿还 0.20 亿元,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 1.35 亿元,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剩余 1.16 亿元债务。相关议案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银河伟业逾期未还款金额为 1.34 亿元,发行人直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才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 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第 7.1.7 条的规定。 收到上述函件后,发行人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事项,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及时加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后续发行人积极跟进银河伟业债务违约事项,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银河伟业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议案》,银河伟业通过以房抵债的形式偿还发行人部分欠款,上述以房抵债协议文件及后续以房抵债的实施进度发行人均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对上述监管函件完成整改并履行信息披露,未收到或受到监管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求或处罚、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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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

  • 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合作内容与方式

  • 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上药控股有限公司

  • 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上海嘉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方日升绿电(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昆山市周庄镇人民政府 乙方: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昆山远望谷物联网产业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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