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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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简称为“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称为“丙方”。相关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条款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暂时闲置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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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及子公司和谐明芯(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协议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作为协议乙方,华泰联合证券和平安证券共同作为协议丙方。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 1: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 和谐明芯(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与甲方 1 合并称为“甲方”) 乙方: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 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与丙方 1 合并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067867867838,截止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321,148,589.02 元。该 专户在接收甲方 1 对甲方 2 的增资款后,将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和谐明芯(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配套募集资金义乌 LED 照明应用产品项目及重组相关费用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不出售支票、不开通通兑、不开通网银。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得质押。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畅、陈超然、李竹青、吴珍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1 和丙方 2。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1 和丙方 2,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中山的中山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本协议一式拾份,甲 1 和甲 2 各持一份,乙方持一份,丙 1 和丙 2 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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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作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作为乙方,财通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丽兰、何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因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丙方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书面告知甲方、乙方。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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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及昆山泽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共同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昆山泽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汽车线束部件生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辉、孙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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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作为甲方,各商业银行作为乙方,中信证券作为丙方,分别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良、梁勇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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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安井(以下并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集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强、史记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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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1: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甲方 2:良品铺子营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营养食品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营养食品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营养食品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营养食品公司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21421080012002280569,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国、谭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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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两家子公司(作为甲方)、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丙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作为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在乙方开具的各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本协议自甲、乙、丙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分别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持两份,乙、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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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20020810120100049488,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155,5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爱柯迪智能制造科技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煜焘、魏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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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三方监管协议》所称甲方指广西大新神农牧业有限公司;乙方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岔街支行;丙方指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120871905010000001804_,截至_2022_年_3_月_24_日,专户余额为_0.00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广西大新神农牧业有限公司振兴猪场项目_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卢戈_、_仓勇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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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作为甲方,中国银行宁波市鄞州分行作为乙方,国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焕军、赵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邮件等方式抄送给丙方。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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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鸿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蓉支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北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湖南新五丰存栏 4.32 万头母猪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良、谢世求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接收邮箱:xxxxxxx_xxx0000@xxxxxx.xxx)。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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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协议,本公司简称“甲方”,汇丰银行、南洋银行简称“乙方”、中德证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乙方汇丰银行账号为 631001831016 ,该专户募集资金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南洋银行账号为 0434529000033333,该专户募集资金仅用于 “天长市龙岗红色古镇文化旅游景区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单晓蔚、胡晋中的任何一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交易资料。乙方应在对丙方指定前来查询资料的保荐代表人身份进行核实后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交易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单位印章的丙方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汇丰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南洋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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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甲方: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OCA 光学膜胶带 2,600 万 m2、硅胶保护膜 2,100 万 m2、离型膜 4,000 万 m2 项目,年产 6,800 万 m2 电子材料扩建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恒栋、胡亦非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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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42519810109。专户余额为333,999,997.4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凤凰城地下停车场暨中央公园项目(一期)EPC、燕花路(鄂东大道-吴都大道)、将军大 道(大桥路-燕花路)、临空大道(燕沙路-燕花路)等五条路道路生态廊道工程 EPC总承包、总部办公楼项目、偿还银行贷款等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华峰、张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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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为规范甲方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制定的《募集资 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金额的 20%二者孰低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并得到甲方的同意,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方各持壹份、丙方持肆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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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上海汇鸿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浆纸”、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52077930717,截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浆纸 O2O 供应链服务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辰子、蒋国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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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浙江菲灵(甲方一)、公司(甲方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丙方)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乙方)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浙江菲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账号为00000000000000000,开户机构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截至2022年5月1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禾川科技杭州研究院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部门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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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开户银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建、陈淑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包括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款项用途等)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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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作为甲方)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赛辉、王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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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及上海泽荃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共同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沪光股份上海技术研发中心”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辉、孙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 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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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0000 年 0 月 00 日,公司作为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作为乙方,东方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实施的高端树脂镜片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常规树脂镜片扩产及技术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方、乙方与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乙方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建、孙帅鲲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以及甲方出具的书面说明。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甲方同意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方、丙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无正当理由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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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上海影沪影院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及其子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在乙方开具的各募集资金专 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协议自甲、乙、丙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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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一) 公司(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乙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确定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专户”), 账号为 20000002919500099649155,专户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103,361.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博纳电影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之日起,乙方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关义务。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合理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新强、陈立浩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抄送给丙方。
6. 若甲方从专户中支取金额的,乙方应当及时将甲方账户支出情况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邮箱地址以本协议第十三条为准)。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 上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因自身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而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 公司(甲方)、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乙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确定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专户”), 账号为 5992010130109101,专户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20,961.1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博纳电影院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之日起,乙方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关义务。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合理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新强、陈立浩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抄送给丙方。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上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若甲方从专户中支取金额的,乙方应当及时将甲方账户支出情况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邮箱地址以本协议第十三条为准)。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因自身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而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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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联合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以下简称“丙方 1”)、国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 2”)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252999999986,截止 2022 年 9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9,154.5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总部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非乙方银行的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授权丙方 1 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兴彤、罗时道和丙方 2 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荣波、吴军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王静雅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1 及丙方 2。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495.87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自甲、乙、丙方 1 和丙方 2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 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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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