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监管机制 样本条款

募集资金监管机制. 发行人内部建立了严格的募集资金监管机制,逐笔审核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确保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规定用途进行使用。此外,发行人将在监管银行开立唯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监督募集资金的归集使用情况。发行人将与监管银行、主承销商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同时与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1) 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款项的接收、存储和划转活动,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投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受托管理机构作为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依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及相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发行人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还本付息资金的归集和划付进行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事前审核、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受托管理机构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而进行的资金监管、核查、出具专项报告和信息披露等行为,有权要求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予以配合。 (3) 发行人承诺并保证专项账户不透支,不提现,不开通网银支付功能。发行人提交《募集资金用途》,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条件等,发行人承诺并保证《募集资金用途》的内容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4) 根据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提供的资料,如果受托管理机构认为募集资金支取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不符或资金支取明显不合理的,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提供资料,并按照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募集资金监管机制.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了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的规定。
募集资金监管机制. 发行人在公开市场发行过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品种,上述融资的募集资金均已按照有关募集说明书文件承诺,用于指定用途,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转借他人、转借出资人、转借非合并关联方的情况。 针对本次债券,发行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募集资金用于披露的用途,建立了切实有效的募集资金监管和隔离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募集资金监管机制. 发行人承诺,募集资金仅用于已披露的用途,不转借他人使用,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天风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将于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专款专用。若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出现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等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使用情况,债券受托管理人将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 5 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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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募集资金投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07.00 万元( 含 41,607.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258,000.0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

  • 赎回资金 1、 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TA 数据可得知、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2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货币资金 19,029,869.51 50,545,214.27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募集资金运用 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