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样本条款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1、 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必须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后方能生效。 2、 当本协议项下双方义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或本协议解除的,本协议终止。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或终止,必须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方能生效。经过各方签署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如乙方在尽职调查期间,发现标的公司存在重大未了解负债、隐性债务或担保、标的公司重大权利瑕疵或其他影响标的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乙方有权 利单方面解除本意向协议。 本意向协议签署生效后,如乙方未能及时安排其工作人员及专业机构对八菱科技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甲方有权利单方面解除本意向协议。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意向协议,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意向协议的,双方应另签订书面协议。 本协议在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所有权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始生效。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1.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协议。 2. 甲、乙任何一方决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3. 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前三个月,双方应当对续签协议事宜进行沟通。 4. 对于协议终止的,双方应当办理好交接手续。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1、 如因非归因于甲乙双方中任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 在目标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前,若以下情况任何一项或多项出现,守约方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1) 目标公司终止或公司解散、清算或不再合法存在; (2) 目标公司停止营业; (3) 甲方违反或未有履行任何保证或任何本协议其他条款导致股份转让无法正常进行; (4) 乙方无合法理由未依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 单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下目标股份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转让和过户交割。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 非经协商一致、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16.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 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 (2)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同意解除; (3) 本协议第十三条先决条件之条件不能满足,各方应在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商形成解决方案满足先决条件,逾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视为本协议即行终止; (4) 任一方发生严重违反本协议情形的,经守约方发出书面要求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能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情形,甲方和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必须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后方能生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现有股东或投资方可书面通知各方解除本协议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并列明解除所依据的条款: 本协议关于项目技术成果的保证承诺不实或未得到有效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增资款,且迟延时间超过 60 日的,甲方 1 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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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 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775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波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成立日期:2003 年 10 月 22 日 企业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十二路 18 号长虹科技 大厦 1901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多媒体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数字视讯技术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生产经营(生产项目营业执照另发);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应用网络产品、电子元器件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策划。(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 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乙方线下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歧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 甲方通过乙方线上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可视柜台等)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方网点柜面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所购买产品对应的理财业务专用凭证、认缴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经乙方登记系统确认份额后生效。甲方在代理销售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点 击同意确认该协议并购买后生效。

  • 协议金额 1. 本协议总价:人民币元整(¥) 2. 以上协议总金额包含但不限于提供的增值税、各种税费、各种规费、产品费用、材料费、安装费、检测费、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人工费、管理费、调试费、培训费、资料费、机械使用费、工具使用费、进品商品关税等进口环节税、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质保期内的维保费等直至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利润。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 协议主体 甲方: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 协议的签署 (1) 甲方通过线下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名;甲方为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应由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之日起生效。 (2) 甲方通过线上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在相应电子页面点击“确认并同意相关内容”或“确定”或“接受”或“已阅 读并同意”或“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已签署,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以及对应《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含《代理销售协议书》,下同)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并认可其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