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在本协议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重大资产购买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 各方有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报告获得北京市国资委的核准;
(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获得北京市国资委的批准;
(4)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受让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
(5)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股权变更事项已经取得标的公司董事会及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或被豁免时生效:
1、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 甲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3、 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4、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获得其他必须的行政审批机关的批准(若适用)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
2、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合同生效日。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2.1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加盖甲方公章,并经乙方授权代表人签字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先决条件后生效:
(1) 甲方董事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协议;
(2) 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协议;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效签署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先决条件后生效:
(1) 甲方董事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协议;
(2) 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协议;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前,本次非公开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进行调整。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3.1 本协议自甲方及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或企业印章之日起成立。
13.2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3.2.1 乙方中各方按照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完成了本次交易的内部审议和批准手续;
13.2.2 本次交易及本次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3.2.3 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3.3 若因本条第 13.2 项下之协议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不得以正常履行的,协议任何一方不追究协议他方的法律责任,不就因本次发行或本次交易支付的中介费等任何费用或损失主张赔偿。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7.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经双方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成立,并于如下生效条件满足之日起本协议生效: 出让方就本次交易完成内部审批且受让方的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曲江管委 会、西安市国资委)就同意此次股份转让交易做出批复之日;政府部门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复系本协议的重要附件。
7.2 本协议可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双方协商进行修改补充。
7.3 本协议之修改、补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4.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成立。
14.2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首日起生效:
14.2.1 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本协议及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14.2.2 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获得教育部等有权部门备案通过;
14.3 若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未能获得教育部等有权部门备案通过或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 180 个自然日内仍未获得备案通过,则本协议自动废止。
14.3.1 若发生协议废止情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在协议废止后 5 日内将收取的甲方 760 万元诚意金一次性退还甲方,甲方收款后应在 5 日内协助乙方办理乙方股份的解质押手续。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适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有关约定。如《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本协议亦同时自动解除或失效。如《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本协议相关的内容依照合法合规程序被修改,则视为本协议对应条款已相应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