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署概况.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帕瓦股份”),原计划募投项目“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由帕瓦股份在“陶朱街道建工路与丰北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以下简称“原募投用地”)上建设实施,由于原募投用地中部分土地因地质条件原因不满足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且总体土地规模有限,场地使用率已趋于饱和,项目无法全部在原募投用地上实施。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日与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投资意向协议,该协议自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 根据投资意向协议,公司拟在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内投资高性能动力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4.8 亿元,占地约 120 亩。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兰溪公司”)取得位于“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光膜小镇创新大道以北”地块(以下简称“新募投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计划将公司“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拆分为“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和“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其中“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股份原募投用地上实施,“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兰溪公司拟取得的新募投用地上实施。 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分别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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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资意向协议
协议签署概况.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帕瓦股份”),原计划募投项目“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由帕瓦股份在“陶朱街道建工路与丰北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以下简称“原募投用地”)上建设实施,由于原募投用地中部分土地因地质条件原因不满足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且总体土地规模有限,场地使用率已趋于饱和,项目无法全部在原募投用地上实施。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日与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投资意向协议,该协议自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为实施国务院、深圳市政府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规划》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实验区前海蛇口片区及周边大小南山综合规划》,本着“尊重历史、服从规划、搁置争议、利益共享、双赢发展”的原则,基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土地整备及合资合作实施方案,参照《关于组建合资公司推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框架协议》(下称 “《体制机制创新框架协议》”)、《关于招商局集团前海湾物流园区土地整备框架协议书》(下称“《土地整备框架协议》”)的要求,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下称“深圳规土委”)、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下称“前海管理局”)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及本公司等相关方签署了《招商局集团前海湾物流园区土地整备协议书》(下称“《土地整备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2018年12月24日,深圳规土委、前海管理局、招商局集团、本公司、平方 公司、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安速捷码头仓储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安速捷码头公司”)、安通捷码头仓储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安通捷码头公司”)、深圳市招商蛇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平欣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平福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平驰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平道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平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平旺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平程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平睿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平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平畅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平裕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平通汽车有限公司(前述从本公司起至深圳市平通汽车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为享有前海土地整备范围内原规划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以下统称“原19家持地公司”)、深圳市招商前海驰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招商驰迪”)等 23家单位(上述23家单位与本公司关联关系详见本公告附件1)于广东省深圳市共同签署了《土地整备协议》。 根据投资意向协议,公司拟在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内投资高性能动力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4.8 亿元,占地约 120 亩。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兰溪公司”)取得位于“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光膜小镇创新大道以北”地块(以下简称“新募投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计划将公司“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拆分为“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和“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上述各方同意,由前海管理局按照《土地整备协议》的约定收回前海土地整备范围内原19家持地公司原规划下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整备协议》约定的补偿价值计算方法得出土地补偿价值约432.10亿元(评估基准日为 2015年1月1日);再由前海管理局向招商驰迪(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置换价值等于上述补偿价值的新规划下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基准日2015年1月1日,下称“招商置换用地”, 其中“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股份原募投用地上实施,“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兰溪公司拟取得的新募投用地上实施)。 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分别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招商驰迪因取得招商置换用地而涉及与原19家持地公司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将由各相关方另行约定。2018年12月24日,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招商驰迪出具了《关于土地补偿债权的确认函》,为理顺该经济利益关系,同意拟按原 19家持地公司各自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整备协议》约定的补偿价值计算原则,确定各自对招商驰迪的债权;招商驰迪须补偿原19家持地公司的最终金额将以评估咨询报告的计算结果为基础,与原19家持地公司协商确定;招商驰迪将在履行相关上市公司审批程序后与原19家持地公司签署相关债权债务确认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署的《土地整备协议》,尚需经本公司、招商局港口、深赤湾等签 约主体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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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整备协议
协议签署概况.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帕瓦股份”),原计划募投项目“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由帕瓦股份在“陶朱街道建工路与丰北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以下简称“原募投用地”)上建设实施,由于原募投用地中部分土地因地质条件原因不满足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且总体土地规模有限,场地使用率已趋于饱和,项目无法全部在原募投用地上实施。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于 2022 1、 为推进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之全资子公司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佳彩”或“目标公司”)高新技术面板项目,进而推动福建省“增芯强屏”战略的实施,公司拟与福建省海丝纾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丝股权投资”或“乙方”)及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息集团”或“丙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2、 海丝股权投资拟对华佳彩增资人民币 60,000 万元,公司拟同意其对华佳彩增资并放弃本次增资权利。在满足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拟依约定价格收购海丝股权投资所持有的华佳彩股权。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 5 日内, 海丝股权投资将向华佳彩支付人民币 30,000 万元,作为本次增资扩股事宜的预付款,预付款可转作增资资金。公司将与海丝股权投资进一步协商并在条件具备后签署《关于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 资协议书》”)及《关于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华佳彩股权作为履行股权收购义务的担保;信息集团保证在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联合一致行动人(即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证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兴证资管鑫众 5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促成相关协议的签署,并敦促公司切实履行相关协议约定的义务。
3、 2019 年 11 3 月 22日与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投资意向协议,该协议自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 根据投资意向协议,公司拟在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内投资高性能动力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4.8 亿元,占地约 120 亩。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兰溪公司”)取得位于“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光膜小镇创新大道以北”地块(以下简称“新募投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计划将公司“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拆分为“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和“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其中“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股份原募投用地上实施,“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兰溪公司拟取得的新募投用地上实施。 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分别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以 7 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林俊先生予以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投资意向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 本协议已获得海丝股权投资及信息集团有权机构的审议和批准。待各方签署、盖章后生效。
5、 海丝股权投资为信息集团关联方,信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4.23%股权,为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各方签署《增资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后,公司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方信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回避表决。
6、 预计上述增资及股权转让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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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签署概况.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帕瓦股份”),原计划募投项目“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由帕瓦股份在“陶朱街道建工路与丰北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以下简称“原募投用地”)上建设实施,由于原募投用地中部分土地因地质条件原因不满足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且总体土地规模有限,场地使用率已趋于饱和,项目无法全部在原募投用地上实施。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于 2022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日与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投资意向协议,该协议自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 根据投资意向协议,公司拟在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内投资高性能动力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4.8 亿元,占地约 120 亩。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兰溪公司”)取得位于“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光膜小镇创新大道以北”地块(以下简称“新募投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计划将公司“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拆分为“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和“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其中“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股份原募投用地上实施,“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兰溪公司拟取得的新募投用地上实施。 公司已于 2022 2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四川鸿林矿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认购四川鸿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林矿业”)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对鸿林矿业进行投资及实现对鸿林矿业的控制权( 以下简称 “本次增资”),公司与鸿林矿业及成都麦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麦瑟科技”)、成都甲店矿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店矿业”)、陈霖、陈文林、黎德昌、周清龙、陈富仲签署了《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鸿林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鸿林矿业于 2023 年 12 月完成本次增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木里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鸿林矿业 53.00%的股权,鸿林矿业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分别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30 日、2023 年 12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增资四川鸿林矿业有限公司的公告》、《关于增资四川鸿林矿业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2023-078)。 麦瑟科技拟向其合伙人马玲、郭福安、舒桂先、易贻辉、陈霖转让其所持鸿 林矿业 22.34%的股权,甲店矿业拟向其合伙人陈霖、周清龙、黎德昌转让其所 持鸿林矿业 12.02%的股权。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四川鸿林矿业有限公司及相关方签署<<关于盛达金 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鸿林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遵循《增资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全力配合办理相 关股权转让手续,同时就麦瑟科技和甲店矿业的合伙人受让鸿林矿业股权后享有 /承担《增资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公司与鸿林矿业及麦瑟科技、甲店矿业、陈霖、黎德昌、陈文林、马玲、郭福安、舒桂先、易贻辉、周清龙签署了 《<投资意向协议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鸿林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持有鸿林矿业 53.0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后,公司持有鸿林矿业的股权比例不变。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为交易各方经过协商就本次增资的《增资协议》之补充,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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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增资协议
协议签署概况.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帕瓦股份”),原计划募投项目“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由帕瓦股份在“陶朱街道建工路与丰北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以下简称“原募投用地”)上建设实施,由于原募投用地中部分土地因地质条件原因不满足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且总体土地规模有限,场地使用率已趋于饱和,项目无法全部在原募投用地上实施。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日与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投资意向协议,该协议自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2021年8月26日,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亿一生物医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亿一”或“许可方”或“乙方”)、控股子公司亿一生物制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亿一”或“生产方”或 “丁方”)与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天晴”)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大天晴药业集团南京顺欣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晴南京顺欣”或“被许可方”或“甲方”)签订了《商业化合作协议》,约定上海亿一同意将自主研发的在研品种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Fc融合蛋白(以下简称“F-627”或“授权产品”)相关的在中国境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和商业化权益独家许可给天晴南京顺欣,并在中国境内获得F-627药品上市许可后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该许可转让给天晴南京顺欣,天晴南京顺欣同意受让;天晴南京顺欣受让F-627药品上市许可后,同意委托北京亿一进行生产,北京亿一同意接受该委托。 根据投资意向协议,公司拟在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内投资高性能动力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4.8 亿元,占地约 120 亩。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兰溪公司”)取得位于“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光膜小镇创新大道以北”地块(以下简称“新募投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计划将公司“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拆分为“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和“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其中“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股份原募投用地上实施,“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兰溪公司拟取得的新募投用地上实施天晴南京顺欣需向上海亿一支付最高额不超过21,000万元的许可费(3,000万元首付款,最高可达18,000万元里程碑款),以及分级的净销售额提成费。 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分别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同意为上海亿一、北京亿一在本协议及相关协议中的义务按约定向天晴南京顺欣提供一般保证,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正大天晴同意为天晴南京顺欣在本协议及相关协议中的义务按约定向上海亿一提供一般保证,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涉及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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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开发、生产及商业化许可协议
协议签署概况.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帕瓦股份”),原计划募投项目“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由帕瓦股份在“陶朱街道建工路与丰北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以下简称“原募投用地”)上建设实施,由于原募投用地中部分土地因地质条件原因不满足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且总体土地规模有限,场地使用率已趋于饱和,项目无法全部在原募投用地上实施。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于 2022 1、 为满足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业务发展需求,解决公司产 能瓶颈,满足大型设备运输,实现产业规模的持续扩大,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促进公司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为充分利用江苏南通通州湾优越的区位、资源优势,享受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公司拟与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通州湾管委会”)、南通博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峰私募基金”)共同投资建设通州湾超限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并签订《通州湾超限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合作协议》。
2、 公司于 2021 年 11 10 月 22日与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投资意向协议,该协议自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 根据投资意向协议,公司拟在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内投资高性能动力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4.8 亿元,占地约 120 亩。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兰溪公司”)取得位于“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光膜小镇创新大道以北”地块(以下简称“新募投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计划将公司“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拆分为“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和“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其中“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股份原募投用地上实施,“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兰溪公司拟取得的新募投用地上实施。 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分别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投资意向协议通州湾超限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通州湾管委会、博峰私募基金共同投资建设通州湾超限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并签订《通州湾超限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合作协议》,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签署合作事项下相关文件并具体落实协议项下相关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本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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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