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程序 样本条款

協調程序. 委員會應由主任委員召開協調會議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協調會議時,其職務應由 3 名公正人士中之另 2 人互推 1 人擔任之。
協調程序. 甲方、乙方雙方之任一方提送爭議事項於協調委員會時,應以書面請求並載明需協調事項,通知主任委員,並副知他方。
協調程序. (1) 本委員會依任一方契約當事人之書面請求並載明須協調事項,最遲於 20 日內召開會議。 (2)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就其他委員中指定其職務代理人。 (3)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主席原則上無表決權,但提案贊成與反對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A.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B. 本委員會開會時,甲乙雙方均應派員列席參加,並陳述意見。 C. 本委員會得提出協調方案,召集雙方代表溝通後逕付決議。 D. 本委員會至遲應於第一次協調會議次日起 60 日內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但以 30 日為限。 E. 本委員會就協調事項之過程及決議均應作成書面紀錄,並以書面送達甲乙雙方。
協調程序. 4.1 委員會應由主任委員召開協調會議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協調會議時,其職務應由 3 名公正人士中另 2 人互推 1 人擔任之。 4.2 委員會應有 3 分之 2 以上出席始能開會。 4.3 協調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4.4 委員會開會時,雙方均應派員列席參加,並陳述意見。 4.5 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之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協調 會議。其出席費或交通費應由雙方帄均分擔。

Related to 協調程序

  • 約の費用 この契約の締結に要する費用は、乙の負担とする。

  •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安装和培训 1、 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 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 。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注: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进行投标的,则适用此表,否则不适用。

  • 关于联合体投标 若《投标邀请函》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 下载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5) 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 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台新銀行以書面、電子文件(含網站公告)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持卡人如有異議,應通知台新銀行終止契約。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 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異議時間內通知台新銀行終止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