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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 样本条款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 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叁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胶装成册)。 (2)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增加以下内容: (1)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养护规范及本项目补充技术规范要求。如果因承包人原因使其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发包人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旧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可依据专用条款第 22.1.2 款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2) 承包人要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含交通、施工、人身等紧急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其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 承包人对其承包工程施工期间的职工聘(雇)用方式及劳动(劳务)合同执行到位,尤其是民工工资的发放计划要合理。无保留的执行通用条款第 4.8 款的相关规定。 (4) 承包人在每次养护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有关的现行养护规范和规程执行,并认真作好现场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5) 鉴于高速公路养护的特殊性,承包人除具备完成机电系统养护工作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灾害性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突击抢险的能力,制定抢险预案,配备人员、抢险设备、材料和资金,保证与辖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体系实施联动,在接到发包人通知时应及时实施抢险工程和作业。 (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保护公路用地范围内已建(完工)的道路设施,除设计文件中要求拆除部分,承包人不得损坏、污染相关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等已有工程设施等,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施工现场各类安全设施及道路交通标志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在需要时,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拆除影响施工的相关设施,妥善保管并在施工作业后按原标准进行恢复。施工区域内原有交安设施(波型梁护栏,标志标牌及隔离栅等)属于发包人财产,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完好拆除并保管好,在施工完成后自行将其恢复。若工程不再需要,应将其移交发包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的疏忽不当行为造成的或与第 4.1 款所述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及其他的责任。 (8) 本工程施工,应对现有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包括水资源保护、植被保护、特殊地质段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污水、烟气污染、粉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拌和场污染等)。 堆料场、轧石场、拌和场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 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机械设备操作应尽量减少噪声,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所需费用分摊入工程量清单的相关细目中,不单独报价和支付。 (9) 本项目系在通行高速公路运营期间施工,承包人应保证施工作业现场规范化,不得擅自将工程设备(车辆)停放于施工范围之外的车道上,也不得在上述区域堆放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强制将其移除,同时,承包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10) 其它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现行相关养护施工技术规范及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含交通组织维护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负责人部,该项目负责人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负责人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相关竣工图的要求(应清晰反应出变更内容并注明依据出处)向发包人提供能满足存档要求的竣工图和施工材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纸质文件 4 套,电子文件 1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8 日内完成移交,若逾期提交,发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正本、副本各二套且满足存档要求。 (2)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 3.1 承包人工作 (1)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 作。 (8)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验收前 7 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按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 设置护板、围栏等设施,以保护公共安全,费用自理。杜绝重大人身伤亡及设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浙江省及金华市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安全文明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若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从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相应发生的实际费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 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 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