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相关竣工图的要求(应清晰反应出变更内容并注明依据出处)向发包人提供能满足存档要求的竣工图和施工材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纸质文件 4 套,电子文件 1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8 日内完成移交,若逾期提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正本、副本各二套且满足存档要求。
(2)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 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含交通组织维护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负责人部,该项目负责人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负责人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承包人. 3.1 承包人工作
(1)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 作。
(8)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 办理合同备案及相关手续,并缴纳政府要求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 相关费用;
(2) 承包人应积极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执行工地各类会议决议要求。
(3)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及监理现场办公的 10 间办公用房
(4) 负责昼夜照明和施工现场施工安全保卫工作,遵守工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自行承担在 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并及时报告甲方和有关部门。
(5) 承包人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
(6) 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 中建筑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因承包人责任所引起的处罚)。施工现场要按发包人、文明办、城管、交警、住建等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围挡。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 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在施工时发现地下管线、文物时,应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研究方案后再实施,费用报经发包人签证后由发包人承担。地上设施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和要求: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9) 施工进场后 3 日内提供材料计划,每周分别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已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如延误或不提供,承包人应当每延误一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天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0) 施工期间及养护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生产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1) 承包人应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12) 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样板引路,采取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3) 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自费提供和维护所需灯光、护板、围挡、临时道路、 格栅、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在承包范围内全部人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用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及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14) 承包人应认真勘察现场,充分了解其施工环境、工地现场场地情况、用水用电情况、道 路、储存空间(材料堆放及料台搭设)、装卸限制、材料二次倒运、高压线防护、临设搭建等任何其他影响造价及工期的情况,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标准施工,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相关施工措施费中。
(15) 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执行苏建质〔2004〕372 号文件,检测机构由发包人委托,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不单独列项,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企业管理费中,结算时不再调整。发包人不再承担关于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的任何费用。需要明确的是,对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和工程质量检测发生的第三方检测费用,按检测报告结果,检测合格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检测不合格,视为承包人违约,检测费、整改至合格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6) 施工过程中的排污、环卫、市容、城建、城管、治安、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由承包人按 规定负责办理,对临近居民和行人的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17) 损坏其他单位所承担的施工内容,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修复费用。
(18) 承包人进场施工前现场已发生临时道路及部分工地围墙等费用,由三方确认后支付到指 定账户,如承包人未履行,发包人将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9)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
3.1.2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1.3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正常通行。
3.1.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
3.1.5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1.6 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1.7 按照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1.8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1.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 4 套(含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3.1.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1.10.1 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
3.1.10.2 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3.1.10.3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
3.1.10.4 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帐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 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按宁波市高新区城建档案归档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至少包括纸质 8 套及电子资料 3 套。另应在各专项工程验收前提供相应的竣工资料,数量满 足验收要求,资料需包括施工过程中需上报审核的施工联系单,为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两套完整的竣工草图、两套竣工资料和三套竣工结算资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后一个月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档案管理工作考核的要求 。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浙江省及金华市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安全文明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若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从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相应发生的实际费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