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的原则. 1、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签署,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3、 “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单一委托人参与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 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单一委托人参与本计划次级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4、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均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份额。次级份额推广期参与仍采用“已知价”原则;存续期参与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参与申请日次级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份额。 5、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6、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 50 亿元可提前终止推广期。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如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达到 150 亿元的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如本集合计划的某一分层份额在发行期或存续期达到其规模上限,管理人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其实行限量控制。(因份额折算造成的份额超限可以豁免。)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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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的原则. (1、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委托人在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需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之后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时间内提出参与申请。委托人既可以到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当日参与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2) 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参与款项、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委托人应承诺在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3) “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各参与 开放期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5)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本集合计划参与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参与开放期内参与价格为参与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2、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签署,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6) 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3、 “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单一委托人参与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 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单一委托人参与本计划次级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7) 推广期内,在每日(T 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委托人认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时,管理人将于 T+1 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认购指令,在维持杠杆比例的前提下,不同级别在 T 日的参与申请中根据参与金额优先(金额大者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认购无效,并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4、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均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份额。次级份额推广期参与仍采用“已知价”原则;存续期参与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参与申请日次级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份额(8) 参与开放期内,每日办理参与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当日(T日)净参与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集合计划现有持有人的利益时,管理人有权于 T+1 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参与指令,在维持杠杆比例的前提下,不同级别在 T 日的参与申请中根据参与金额优先(金额大者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参与无效,并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5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5、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6、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 50 亿元可提前终止推广期。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如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达到 150 亿元的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如本集合计划的某一分层份额在发行期或存续期达到其规模上限,管理人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其实行限量控制。(因份额折算造成的份额超限可以豁免。)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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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参与的原则. (1、 )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签署,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电子合同。电子 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3、 ) “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单一委托人参与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 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单一委托人参与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单一委托人参与本计划次级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单一委托人参与本计划次级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4、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均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人民币 ) 优先级份额采用“确定价”原则,即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份额。次级份额推广期参与仍采用“已知价”原则;存续期参与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参与申请日次级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份额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次级份额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次级份额的参与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参与申请日当日(T 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6、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 50 亿元可提前终止推广期。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如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达到 150 亿元的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如本集合计划的某一分层份额在发行期或存续期达到其规模上限,管理人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其实行限量控制。(因份额折算造成的份额超限可以豁免) 委托人在开放日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7)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若开放日当日的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使得本集合计划的总份额超过 3 亿份,则对该开放日有效参与申请采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与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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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