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的原则. (1)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参与均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参与的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计算份额; (2)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 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4) 存续期内,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各类产品的规模上限及投资者的预约情况,有权拒绝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5) 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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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的原则. (1)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参与均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参与的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计算份额;
(2)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 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4) 存续期内,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各类产品的规模上限及投资者的预约情况,有权拒绝投资者的参与申请存续期内,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及投资者的预约情况,有权拒绝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5) 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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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参与的原则. (1)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参与均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参与的价格以人民币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参与均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参与的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计算份额;元为基准计算份额;存续期参与的价格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参与 申请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2)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 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如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人数接近或达到 200人、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新的份额认购。
(4) 存续期内,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各类产品的规模上限及投资者的预约情况,有权拒绝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5) 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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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