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的义务. 甲方的义务:
1、 当故障发生时,须以书面或电话、邮件形式向乙方提供详细的故障说明,以帮助乙方人员做出正确的故障判断。
2、 同意免费向乙方提供维修产品所需要的各种方便,诸如使用产品、电话、软件介质(磁带、软磁盘机、刻录盘、U 盘和移动硬盘等)、软件程序和数据拷贝
双方的义务. (1) 甲方的一般义务:在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协助乙方及时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或批准。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干预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的需要。甲方将项目用地按照本协议约定出让给乙方使用。甲方负责协调电力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电力系统相关规定 建设相配套的电力接入系统并促成电力公司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项目建设工程开始日之前,甲方应负责办理项目厂区的土地征用、拆迁手续,提供满足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五通一平”工作,满足工程建设和今后投产运营需要。甲方需确保本项目建设期间临时施工和生活用水以及运营期内生产和生活用水。甲方负责垃圾的足量供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等。
(2) 乙方的一般义务:乙方应遵守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健康和其安全标准。 在特许经营范围内,乙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环保标准,并应以保持场地和周围环 境减少环境污染的方式运营及维护本项目,同时应保护场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在 建设期内,乙方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乙方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甲方或有关 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情况、垃圾处理质量的监督检查。乙方在投资建设与运营期 间应按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建(构)筑物及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护、养护 和必要的更新改造,并确保设施设备完好且在特许期限届满后能继续正常运转等。
双方的义务. 1、 省科学院履行的义务
双方的义务. 甲乙双方同意在此合同下:
2.1 双方所交换的任何信息资料皆为商业秘密.
2.2 任何一方仅授予对方本合同列明的许可权,而并无授予任何其他许可权(包括专利许可在内).
2.3 若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款,另一方可书面要求该方在三天内进行纠正,若该方未能在三天内履行的,则守约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4 在争议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后,任何一方不可再为此提出有关诉讼.
双方的义务. 1、 由乙方负责生产产品的原材料选料和采购,按照双方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质量标准为本合同不可或缺部分,如无双方认可的质量标准,本合同无效。乙 方生产出符合标准的产品(简称标的产品),产品接受甲方的检验。
2、 甲乙双方任何时候都是互相独立经济组织,本合同的任何约定无论为何目的,均不视为乙方是甲方的代理人。乙方无权通过使用商标或用其它方法代表甲方作出任何声明和保证。作为独立法人,乙方可独立开展经商及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3、 甲方按协议规定方式与乙方进行结算。
4、 乙方按定单约定时间交货。
双方的义务. 甲方、乙方工作的实施有赖于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和双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了双方的义务。
双方的义务. 1、 双方同意基于本项目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 5,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 仟万元整),联合体成员按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款约定的拟收购目标股权的比例分 别交纳保证金、分别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双方保证在转让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各自应交纳的保证金划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即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2 年 5 月 31 日期间将保证金 4,220.31 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贰佰贰拾万叁仟壹 佰元整)划至交易所指定账户,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期间之间将保证金 779.69 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佰柒拾玖万陆仟玖佰元整)划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双方的义务. (1) 为使本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双方需各委派至少 2 人组成合作项目联合工 作组,并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工作组的设立。
(2) 根据本协议,合作项目联合工作组应为本协议所涉及的事宜设定计划和预期目标。
双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外,双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章程;
(2) 按本合同规定按期缴纳出资;
(3) 在合资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4) 在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及时提供合资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5) 在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若由其过失致使合资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合资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6) 勤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董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7) 在诚志股份全资子公司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南京诚志”)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方水路118号的煤气化供应设施所在地半径300公里以内(但上海市地域范围除外),双方将通过合资公司设立加氢站,如果任何一方不希望通过合资公司设立加氢站,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
(8) 合资公司所设立的加氢站日加氢总量达到15吨时,合资公司可以选择自建氢气纯化装置以开展氢气提纯业务,并由空气产品提供或促使其关联公司提供氢气提纯、储存和充装方面的技术支持;
(9) 双方将促使合资公司和空气产品(或其关联方)就以下事项另行协商达成一份《氢气供应协议》:
(a) 在合资公司开展氢气提纯业务之前,合资公司加氢站所需的氢气应当由空气产品(或其关联公司)以有竞争力的价格排他性地向合资公司提供;以及
(b) 在合资公司开展氢气提纯业务之后,
(i) 合资公司生产的氢气只能供给合资公司加氢站,
(ii) 合资公司加氢站所需氢气超过合资公司产能的部分应当由空气产品(或其关联公司)以有竞争力的价格排他性地向合资公司供应,以及
(iii) 合资公司生产的氢气超过合资公司加氢站所需氢气的部分,将按照另行签署的书面协议由合资公司向空气产品或其关联公司出售;
(10) 在南京诚志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的前提下,空气产品将促使空气化工产品 (南京)有限公司(“空化南京”)优先购买南京诚志生产的氢气和粗氢气,但若南京诚志的供应无法满足空化南京的需求,空化南京可以从第三方购买氢气和/或粗氢气(双方将促使空化南京和南京诚志将就此问题另行协商达成一份书面协议);
(11) 合资公司所需的加氢设备、提纯设备、压缩设备和液化设备将由空气产品 (或其关联公司)以有竞争力的价格排他性地向合资公司供应,双方将促使合资公司和空气产品(或其关联公司)另行协商达成一份《设备销售协议》;以及
(12) 双方(包括其各自关联公司)将就煤气化和半导体领域的战略合作进行探讨。
双方的义务. 1. 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2.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缴纳股份过户登记过程中需缴纳的各项税费;
3. 签署为完成本次合同股份转让依法所必须签署的各项文件;
4.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乙方的其他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没有附加其他特殊条件条款,协议双方没有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