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甲方:光谷光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乙方: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项目名称: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区域总部项目。
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1、 按照协议规定,甲方将本项目的经营权经合法程序以 BOT 的方式授予乙方,乙方履行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独家权利与义务。本项目选址位于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循环经济板块,占地面积约 80 亩,总投资 约为 12.8 亿元人民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模为 1500 吨/日,配套附属设 施;一期工程为 800 吨/日,预留扩建端;城市污泥干化焚烧处理项目规模为 100吨/日,(具体内容以《项目申请报告》批复为准)。项目处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包头市昆都仑区及周边地区。
2、 本公司根据协议向甲方收取的相应收益:自试运行开始,调试、试运行及运营期内,甲方向项目公司支付的垃圾与污泥处理补贴费单价分别为 65 元/ 吨和 260 元/吨。垃圾与污泥保底量分别为 600 吨/日和 80 吨/日,不足保底量的按保底量结算,超出保底量则按实际数量结算。
3、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三十年(不含建设期 20 个月和试运行期), 自垃圾焚烧发电厂商业运营开始之日起计。特许期限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再次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4、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协助乙方及时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1、 按照协议规定,经祥云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乙方在特许期内以 BOT 模式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独家权利,并向乙方颁发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证书。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无偿移交祥云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2、 本项目拟选址位于祥云财富工业园区飞天坡芋头箐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厂 (待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经过充分论证后,再具体确定相应地块),项目占地面积约为 80 亩,由甲方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拟建设总规模为 日处理 800 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投资总额约计人民币 4 亿元,项目公司保证所投入的自有资金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30%,其余资金可由项目公司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技术。其中一期项目投资总额约为 2 亿元人 民币,建设规模为 400 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配套附属设施,预留扩建 端(具体内容以《项目申请报告》批复为准)。项目处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祥云县及周边地区。
3、 垃圾供应及处理费:
(1) 甲方负责项目服务区范围内的垃圾收集、中转及运输等工作,并负责将垃圾卸至乙方指定地点;
(2) 按照稳妥推进,分期增加的原则,逐期设定合理的垃圾进场保底量。项目商业运行开始后,祥云县垃圾供应保底量不低于 300 吨/日;
(3) 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为 56.8 元/吨。
4、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三十年(不含建设期 14 个月和试运行期 3 个月),自垃圾焚烧发电厂商业运营开始之日起计。特许期限届满时,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再次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5、 项目用地选址确定后,甲方协助乙方按照祥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依法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对该场地享有独家所有权。
6、 应乙方的合理要求,在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协助乙方及时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建设用地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1、 按照协议规定,经蒙阴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独家权利,并向乙方颁发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证书。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无偿移交蒙阴县新能源环保发电厂项目。项目公司在蒙阴县注册,其中一期项目注册资本金约为 1 亿元人民币。
2、 蒙阴县新能源环保发电项目拟建设总规模为日处理 600 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并视垃圾量的增长情况适时启动二期工程,甲方授予乙方启动二期的权利。项目用地约 80 亩,土地征用前期手续由甲方统一办理,土地征用按照城市公用设施优惠地价给予优惠,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垛庄镇海北社区。
3、 垃圾供应及处理费:
(1) 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按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关于垃圾清运的要求,将垃圾运送到乙方指定的环保发电厂垃圾储存池内;
(2) 蒙阴县垃圾供应保底量不少于 330 吨/日;
(3) 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为 55.00 元/吨。
4、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三十年(含建设期),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项目一期工程预计工期不超过 18 个月,工期计算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5、 应乙方的合理要求,在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协助乙方及时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建设用地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1、 依照协议的约定,甲方将授予乙方独占的权利以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海阳市生活垃圾填埋和焚烧发电无害化处理项目,在协议约定的特许期内向海阳市人民政府提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及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发电净输出电量。
2、 工程总规模为处理 500 吨/日,总投资估算为 25000 万元。其中:垃圾焚 烧发电项目投资约 23000 万元,配套灰渣及应急垃圾填埋场投资约 1500 万元, 配套部分垃圾中转站投资约 500 万元(实际投资以项目设计概算为准)。 应急垃圾填埋场建设:根据海阳市目前的垃圾填埋场的实际情况,在海阳市境内选择一处合适的地址,由乙方投资建设应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场用于
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1、 按照协议规定,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的独家权利,并向乙方颁发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证书。
2、 本公司根据协议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收取相应的收益: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100 元/吨。
3、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自项目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如遇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等原因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4、 本项目需要符合环评及建设条件的土地约 150 亩,项目建设期为 30 个月(自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之日起计)。
5、 应乙方的合理要求,在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协助乙方及时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建设用地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1、 按照协议规定,经乐陵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乙方在特许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独家权利,并向乙方颁发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证书。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无偿移交乐陵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
2、 本公司根据协议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收取相应的收益: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63 元/吨。
3、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含建设期),期限自本协议正式签署生效日起至移交日止。如需延长特许经营期,甲、乙双方再另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4、 甲方以出让形式将面积 70 亩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提供给乙方作为项目用地使用,土地使用权与特许经营权期限一致,至特许经营权期满为止。
5、 应本公司的合理要求,在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本公司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协助本公司及时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建设用地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1、 按照协议规定,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政府、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城市管理局批准授予乙方在特许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独家权利,并向乙方颁发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证书。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无偿移交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
2、 本公司根据协议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收取相应的收益: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66 元/吨,每两年调整 一次。
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1、 按照协议规定,甲方将本项目的经营权经合法程序以 BOO 的方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签订续约合同。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将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履行乙方的建设、扩建、运营、维护、收益等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对履行本协议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本项目用地位于吐鲁番市,占地面积约为 80 亩。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本项目在额敏县选址(具体地址以相关批复为准),新建一座总规模为 6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配 9MW 汽轮发电组(具体内容以《项目申请报告》批复为准)。焚烧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额敏县境内(以相关批复为准)及周边地区可收集范围内产生,并由甲方指定单位收集的生活垃圾和一般可焚烧处理的工业垃圾。项目投资额约为人民币 3.9 亿元。
1、 按照协议规定,甲方授予乙方为期三十年(不含建设期,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计)的特许经营权,在项目总设计规模内,乙方独家在额敏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甲方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能再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授予其他第三方。
2、 本项目用地位于额敏县(以相关批复为准),占地面积约为 120 亩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