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2 contracts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变更基金类别(5)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8)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2 contracts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调整收费方式及标准、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2 contracts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由于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2 contracts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本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ETF 的申购赎回;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2 contracts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2 contracts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者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者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由于目标 ETF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因目标 ETF 变更或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相应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或调整;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2 contracts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变更基金类别(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7)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2 contracts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10)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2 contracts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2 contracts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2 contracts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变更基金类别(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6)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7)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者提高销售服务费;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者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根据指数发布机构对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调整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支付方式等;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基金登记机构等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等情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10)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11)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 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0)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因法规政策调整而需要修订业绩报酬相关基准比例的;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基金增减销售币种;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10) 基金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1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12)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管理费和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包括销售服务 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等相关业务规则,并适时开通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6)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场内份额、场外份额开放时间的调整,交易规则的调整等);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 成,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或调整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8)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的变化或其他情况进行调整;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9)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10)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11)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暂停或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费用;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变更基金类别(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6)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场内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7)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8) 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9)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增加、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5)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7)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8)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9)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据广发目标日期型基金下滑曲线模型影响因素的变化相应调整下滑曲线不属于变更基金投资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等业务;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1)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3)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分类办法及规则;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整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变更基金类别(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6)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开通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9)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标的指数;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转为开放式运作);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增加、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及定义;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变更基金类别(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但在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3)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4)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9) 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相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变更基金类别(5)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6)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7) 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9) 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10)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11)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根据指数发布机构对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调整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支付方式等;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5)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7)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8)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9)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10)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11)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工银瑞信安盈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除外;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工银瑞信安盈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除外;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Fund Prospectus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 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变更基金类别(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 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的除外);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8)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本基金变更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在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更名等事项)的前提下,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变更基金类别(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7) 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8)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变更基金类别(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7) 本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8)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9)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本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10)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1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范围内,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7)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3)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9)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变更基金类别(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类别的除外);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变更基金类别)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4)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5) 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6) 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交易、申购、赎回、清算、结算效率;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或增加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9)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10)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计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1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12)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13)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变更基金类别(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8)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变更基金类别(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6)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除外);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终止基金上市,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 )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基金合同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降低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除外;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变更基金类别(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转换、赎回、基金交易、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8) 由于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9) 在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因此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本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ETF 的申购赎回;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 终止基金合同;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6)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但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期限延长,导致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变更基金类别(7) 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调整;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 变更本基金投资范围;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 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0) 本基金进行扩募;
(11) 本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12)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标准;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13) 变更基金类别;
(1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5) 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17) 除本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实施和/或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3、 (2)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3)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因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对基金合同进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在基础设施项目的服务期和/或收费期届满后,首钢集团或其指定关联方有权优先无偿受让基础设施项目(含项目公司股权、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在首钢集团或其指定关联方行使优先收购权时,本基金应按照前述安排进行转让和移交,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10) 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相应延长;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11)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进行的项目公司与其母公司或受同一主体控制 的其他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12)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变更基金类别(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6)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但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期限延长,导致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变更基金类别(7) 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 变更本基金投资范围;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 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0) 本基金进行扩募;
(11) 本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12)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13) 变更基金类别;
(1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5) 提前终止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基金合同约定的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提议 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实施和/或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因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进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对应修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
(8、 )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在基础设施项目文件约定的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期届满后,江苏交控或其指定关联方有权优先无偿受让基础设施项目(含项目公司股权、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在江苏交控或其指定关联方行使优先收购权时,本基金应按照前述安排进行转让和移交,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期限延长的,导致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所持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或专项计划终止,并完成清算分配的或 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本基金所持有的专项计划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成功购入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或专项计划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转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的;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4)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8)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计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9)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10)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11)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在规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变更基金类别(5)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8) 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9) 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将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的申购、赎回等或调整其业务规则,,或终止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的申购、赎回等;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7)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本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或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6、 变更基金类别(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本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ETF 的申购赎回;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10)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1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相关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与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9)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下调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或增设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设立的基金管理人除外);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但需履行相关程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范围内,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7)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的;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重大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10) 由于目标ETF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 更换基金托管人(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6、 变更基金类别(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在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加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10)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11)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的变化或其他情况进行调整;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8)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9)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4)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8)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计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9)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10)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11)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交易、转托管、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场外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的申购、赎回等或调整其业务规则,,或终止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的申购、赎回等;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7)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