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追溯性. 对一个特殊需求容易找出相应的代码,反之,也可以根据代码找出特定的需求。
可追溯性. 供应商必须为所有批次和材料批次维护识别和跟踪系统,在出现质量缺陷时,可以使用该系统识别 供应商的交货批次。此外,该系统必须能够识别属于供应商的相应生产批次的过程数据,测试结果,组件和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数据。系统必须能够找到具有相同质量缺陷的其他流通产品并分析错误原 因。 供应商必须能够毫无疑问地追踪并确定何时向 KACO 交付了哪些产品。
可追溯性. 供应商应保留直接供应商的充分记录,以便能将供货追溯到供应站点。供应商还应要求其自身的供应商进行相同的操作,方便产品能追溯到源头。
可追溯性. 用户操作及关键性系统操作应记录操作日志。
可追溯性. 此外,供应商有义务确保其供应产品的可追溯性。在检测到缺陷时,供应商必须确保隔离缺陷零件、产品、批次等。此外,供应商必须确保能够识别生产所依据的图纸版本。此类数据或数据的更改应立即通知顾客,确保顾客能够随时评估相关实际情况。
可追溯性. 供應商應具備有文書記載的流程及/或已制定的程序,可針對提供給美光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識別與可追溯性資料。美光期望供應商的材料可從進貨原料階段一路追溯至出貨時擷取的生產工具配置與處理資訊。如經雙方同意,則期望資料應透過序列化、符號化或其他適當方 法,同時收錄往前與往後的可追溯性。
5.10.1 除非另經美光同意,否則產品標籤必須加上完整產品識別資訊。
5.10.2 每件產品、製造批號或批數皆應標示唯一識別碼。
5.10.3 上述識別碼應具備完整可追溯性,可追溯供應商的流程、材料和設備。
5.10.4 個別供應商皆應保留每件產品製造中使用的所有材料記錄,並將保留的文書視為符合規格的佐證。文書的保留期間,須為產品在符合生產與服務需求的期間,再加上製造日期或材料出貨至美光的日期起計一個日曆年。
5.10.5 如產品和材料經美光指定為車用產品,供應商品質記錄保留期需求應為 15 + 1 年。
可追溯性. 乙方应建立内部产品可追溯性机制,同时识别甲方的永久性标识、条形码等要求。可追溯性项目应该在 APQP 过程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