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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資料 样本条款

客戶資料. 指就任何貿易服務之提供而向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客戶的任何個人資料、保密資料及/或稅務資料(包括隨附的陳述書、豁免書和同意書),或客戶提供關於某人或某個實體的該等資料(包括任何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或他人代表客戶提供的資料。
客戶資料. 指任何客戶向鄧白氏提供的資料( 可能包含個人資 料)。 鄧白氏 指美商鄧白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住址為臺北市 民生東路三段一三三號十三樓。
客戶資料. Schedule 1: Particulars of the Customer
客戶資料 a. 為使本行能為閣下提供e-Alert服務,閣下須將閣下之資料給予本行並不時更新資料,否則本行可能無法為閣下提供該項服務。 b. 本行將根據閣下提供的資料考慮閣下的申請,若本行同意提供該項服務,閣下的資料及有關閣下與本行之間的交易或往來的所有其他詳情/資料,將用以向閣下提供e-Alert服務。本行將使用、儲存,並向或與本行認為屬必要的人士 (包括滙豐集團成員或任何服務供應商)披露、傳遞(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獲得及/或交換該等資料及其他詳情/資料,作本行認為適當的用途。 c. 閣下有權要求取得並更正任何閣下之資料或要求閣下的資料不會被用於直銷推廣。任何要求可書面作出,並按本行不時指定的地址及聯絡號碼遞交本行的資料保護主任。本行將遵照上述要求辦事,除非任何適用法律及條例規定本行須拒絕有關的要求。
客戶資料. 立約人同意 貴行於下列法令許可範圍內, 貴行得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客戶資料. 本行將對有關貴司、貴司帳戶以及帳戶中所進行之交易的資料保密。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貴司准許本行和本行成員將有關貴司、貴司帳戶、貴司交易以及貴司所屬之集團公司的任何成員的任何資料提供予下列人士。 (a) 本行成員(包括任何繼承人)。 (b) 本行顧問、數據運送人、服務提供商和代理人以及向其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士,以便本行符合任何內部要求、或管理風險或在建立關係或達成協議前對客戶進行調查、或向貴司和貴司所屬之集團公司的任何成員提供銀行服務和其他服務或產品。 (c) 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人士(包括任何監管或政府組織或半政府機構(例如政府或國有公司或企業)、機構、部門或監管(包括自律組織)、財政、稅務或其他當局或組織),在本行為遵守本行須遵守或本行真誠相信應當遵守的相關法律和法規、或任何命令、指示或要求所須的範圍內。 (d) 接收或可能接收本行在本協議項下之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的任何人或向其轉讓或可能向其轉讓本協議(或本協議的任何部分)的任何人。 (e) 本行真誠相信是貴司的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員、股東、合夥人(若為合夥商號)、帳戶授權簽字人或法律顧問、或(若為信託帳戶)帳戶受益人的任何人士。 (f) 本行真誠相信向其提供資料是合理的任何人。
客戶資料. 經本公司要求,客戶應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不時為開立、維持、操作及/或關閉任何帳戶之目的而要求的有關客戶及各獲授權人士之身份、客戶之財務狀況及資金來源或其他相關事項之數據及文件。客戶同意,在本公司收到客戶有關開戶表格更改的通知之前,本公司可依賴於在開戶表格中提供的數據。如客戶或其代表根據本協議或根據本協議訂立的任何協議或與任何帳戶有關的任何協議提供的資訊發生任何重大變更,客戶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
客戶資料. 9.1 本第 9 條補充但不限制本行根據私隱政策使用、處理及披露客戶的資料的權利。 9.2 客戶同意並授權本行就理財通南向服務及╱或為遵守適用規定,根據私隱政策收集、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客戶就理財通南向服務提供(無論向本行或合作銀行提供)的所有資料,包括其基本個人資料、與其身份有關的資料、聯繫方式、財務資源及交易相關資料(例如其理財通南向投資賬戶的資金進出、合資格產品的交易(包括其所進行交易的類型及價值)、其利息或股息收入以及本行在跨境理財通南向服務下收取或持有的客戶的資產)(“客戶資料”)。 9.3 客戶同意本行可為理財通南向服務及╱或為遵守適用規定,根據私隱政策的目的按下列方式披露有關其理財通南向投資賬戶的資料,並將該等資料轉移往香港境外的地區: (a) 向開立客戶內地匯款賬戶的合作銀行披露; (b) 向本行的集團公司及其服務供應商披露;及 (c) 為遵守適用規定(例如符合適用規定訂明的任何總額度或單個投資者額度及╱或其他法律或監管規定),向任何權力機構披露。 9.4 客戶同意本行可就提供理財通南向服務及╱或遵守適用規定而言屬必要的期間內保留客戶資料,並於當地或中國大陸儲存其資料。 9.5 客戶確認,其可通過第 21 條規定的渠道聯繫本行,行使其對客戶資料的權利。就該等向合作銀行披露的客戶資料而言,客戶確認其可通過合作銀行不時指定的渠道聯繫合作銀行。
客戶資料. 15.1 客戶必須不時向貸款人提供關乎開立或持續該等帳戶、設立或持續信貸融通、貸款、信貸、放款或提供財務服務等資料資料。未能提供有關資料資料,可能會導致貸款人不能開立或持續該等帳戶,或設立或持續信貸融通或貸款,或提供財務服務。對於在持續信貸或財務關係的日常過程中向客戶收集資料資料來說,情況亦是一樣。 15.2 客戶的資料資料之使用目的是(不限於): (a) 該等帳戶的日常運作,以及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及信貸融通; (b) 進行信貸審查; (c) 確保客戶有持續良好信譽; (d) 設計及推廣服務或相關產品; (e) 厘定客戶應收或應付的債項款額; (f) 向客戶及為客戶的債務提供抵押品的人士收取未償還的款項; (g) 根據對貸款人具約束力的任何法律的規定作出披露;以及
客戶資料. 10.1 如您指示本行代表您的客戶進行某宗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 (“客戶交易”),您應就該客戶交易保存任何客戶指示 和賬戶資料的記錄(該等記錄稱為“客戶資料”)不少於 20年(或本行按照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而可能指示您的其他期間)。 10.2 如您指示本行進行某客戶交易且您知悉您的客戶正作為另一人(該人是該客戶交易的實益擁有人)的中介人行事 (不論是直接地或透過其他中介人),您即承諾和確認,您已實施安排以: (a) 要求您的客戶保存或促使保存有關該客戶交易的實益擁有人的客戶資料,而保存期間是第10.1條所指明者;及 (b) 使您有權應要求並且在本行指明的所需時限內獲取和披露有關該實益擁有人的客戶資料,或促使該資料被如此獲取和披露。 10.3 倘本行就某宗客戶交易收到任何中華通機構的查詢,您須應要求並且在本行指明的時限內向其或向有關的中華通機構披露有關該客戶交易的實益擁有人的客戶資料,或促使有關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