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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約 样本条款

合 約.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
合 約. 4.1 就按照客戶指示執行的所有合約而言,客戶須於交銀國際通知的期間內,向交銀國際支付期權金、交銀國際的佣金及任何其他收費,及已通知客戶的適用的聯交所徵費。如交銀國際未有指明期間,客戶則須在上述要求提出起計滿兩小時之前遵循要求(如交銀國際要求,客戶須更快遵循)。交銀國際可以在接納客戶指示前,要求客戶先安排支付期權金、交銀國際的佣金及任何其他收費及/或適用的聯交所徵費,亦可以不時實施交銀國際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關於支付上述各項的其他規定。交銀國際可從股票期權帳戶或客戶在交銀國際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中,扣除該等期權金、佣金、收費及徵費。 4.2 交銀國際可以不時限制客戶可能已有的未平倉合約或交付責任,而無須通知客戶。 4.3 客 戶 確 認 : 4.3.1 交銀國際可將客戶合約平倉,以遵守聯交所訂明的持倉限額;及 4.3.2 若交銀國際違責,聯交所的違責處理程序可能會導致客戶合約被平倉,或被取代為客戶與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訂立的客戶合約。 4.4 當客戶行使客戶合約或該客戶合約被行使時,客戶須根據標準合約及按照交銀國際的通知,履行客戶在有關合約下的交付責任。客戶可在客戶合約的到期日下午 4 時 15 分或之前通知交銀國際,以行使其於客戶合約下的權利。由於不同產品的到期日不同,客戶應自行決定何時及是否行使客戶合約,交銀國際無責任在到期日或以前通知客戶應怎樣做,客戶亦應自行承擔損失及後果。 4.5 客戶確認,在到期日(但亦只限於到期日當日),期權系統會就價內值相等於或高於期權結算公司不時訂明的百分比的所有未平長倉合約,自動產生行使指示。客戶可根據期權結算公司的結算運作程序,在到期日系統終止前指示交銀國際撤銷該「自動行使指示」。 4.6 客戶確認,交銀國際在客戶要求下,可同意根據法律及規則,將交銀國際與客戶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為客戶與另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訂立的客戶合約。 4.7 客戶確認,儘管所有期權合約應在聯交所執行,但客戶及交銀國際在客戶合約中須以當事人身份訂立合約。 4.8 就客戶的短倉合約而言,如客戶合約是有效地行使(包括根據第 4.9 條的情況),客戶則須於行使之日的下一個營業日下午 3 時 15 分之前履行其於有關客戶合約下的責任。如未能履行,在不損害交銀國際可能針對客戶擁有的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前提下,交銀國際可以無須提出要求或發出通知,而以交銀國際認為最適當的方式,填補或處理客戶在任何短倉合約中的任何債務。客戶同意,客戶會負責交銀國際與此有關的所有開支,而且交銀國際概不負責任何可能由此引起的損失。 4.9 客戶明白及同意,根據《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期權結算公司可隨機選擇任何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行使一份未平短倉客戶合約,在此情況下,該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在與該份客戶合約相同的期權系列中所有構成未平短倉的客戶合約中,隨機選擇一份客戶合約。就所有目的而言,藉本協議、《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的施行,如此選出的客戶合約須被視為在選出之時已有效行使。交銀國際須盡快通知客戶上述行使的詳情。
合 約. 5.1 客戶同意有關期權系列之標準合約條款,將適用本公司和客戶訂立之各份客戶合約,並且所有客戶合約須依照規則予以訂立、行使、結算及撤銷。期權結算公司有權根據規則調整合約條款而本公司須知會客戶由期權結算公司作出並影響客戶合約(當客戶為合約訂立方)之任何條款之調整。 5.2 本公司可於任何時候限制客戶之未平倉盤或交收責任。客戶確認﹕ 5.3 本公司可能需要遵從聯交所訂明之持倉限額,拋售或過戶客戶合約;及 5.4 倘若本公司違約,根據聯交所制定之違約程序,客戶合約可能被拋售或由客戶與另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之客戶合約取代。 5.5 應客戶之書面要求,本公司可同意,根據規則將與客戶訂立之客戶合約由客戶與另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之客戶合約取代。 5.6 儘管所有期權合約將會在聯交所執行,惟客戶確認,根據客戶合約,客戶及本公司須以當事人身份訂約。 5.7 本公司可應客戶要求及依照客戶指示,要求客戶之客戶合約過戶予另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客戶同意,在本公司收到該等請求後,本公司與客戶之任何客戶合約將藉期權交易規則及本協議之施行,即時更替為一份新客戶合約,合約條款與原客戶成交條款相同,另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為該等客戶合約之當事人。若客戶之要求未獲接受,則原客戶合約仍然完全有效,猶如客戶未曾要求作出過戶安排。
合 約. 6.1 就客戶發出的指示而言,客戶須於銀河國際證券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期權金、佣金、其他費用及已通知客戶的有關聯交所徵費。銀河國際證券可能會從客戶的期權帳戶或任何以客戶姓名於銀河國際證券開立的帳戶扣除有關期權金、佣金、收費及徵費。 6.2 銀河國際證券可隨時向客戶訂立未平倉合約數目或交收責任的上限。 6.3 客戶確認知道: (a) 銀河國際證券可能會被要求將客戶合約平倉以符合聯交所訂明的持倉上限; (b) 如銀河國際證券未能履行責任,按聯交所的失責處理程序可能會導致客戶合約被平倉或客戶合約被轉至另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 6.4 銀河國際證券可同意就客戶的指示將銀河國際證券與客戶訂立的合約,根據期權交易規則被客戶與另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訂立的合約取代。 6.5 就行使客戶合約或客戶合約被行使而言,客戶需應銀河國際證券通知根據標準合約所訂明履行其交收責任。 6.6 當客戶持有須申報之持倉量(按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香港法例第571Y章)或其他適用之規則或規例中之定義),各戶須負責通知聯交所或其他有關規管機構。詳情請參閱癸部。 6.7 客戶確認知道雖然所有期權合約交易乃經聯交所執行,銀河國際證券乃會作為當事人與客戶訂立合約。 6.8 客戶確認,在遵循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他法律之前提下,銀河國際證券就有關在交易之任何期權交易合約,採取與客戶指令相反之倉盤,不論是為了本身之帳戶、任何集團成員之帳戶或其等職員、僱員或代表,或銀河國際證券或任何集團成員之其他客戶之帳戶而作出的;惟有關交易應根據聯交所的規則、規例及程序透過聯交所的設施、或根據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期權交易所的規則或規例透過其設施具競爭性地予以執行。 6.9 在不影響本合约第12條之情況下,凡銀河國際證券行使任何權利,包括:按本已部之第5.2條或第6.3條把任 何在客戶期權帳戶內之持倉平倉或過戶;或按本已部之其他任何條款對銀河國際證券或任何集團成員代表客戶或為客戶維持之所有或任何持倉平倉或沽出或買入商品;該撤銷或過戶或平倉或沽出或買入(在本6.9條稱為「交易」;可在任何以上交易通常會交易的文易所或市場執行;或以銀河國際證券決定之方式執行。客戶同意,銀河國際證券並不負責任何關於交易而招致之損失。在不影響以上文之情況下,客戶不能就交易方式及時間而向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客戶理解在任何情況下,銀河國際證券均可行使撤銷、平倉或過戶之權利,而毋須提出要求或通知。有關撤銷、平倉或過戶之事前要求、催繳及通知,將不會被當作是銀河國際證券放棄以上提述之權利。 6.10 客戶確認知道,期權系統僅會在到期日當天為現貨合約內每一個根據當時聯交所期權結算所訂下的價內百分率或以上之未平倉長倉持倉自動啟動行使要求。客戶可根據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結算運作程序於到期日的系統截止時間前向銀河國際證券發出撤回「自動啓動行使要求」。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 雙 方 現 聲 明 , 本 協 議 內 容 並 不 賦 予 或 看 來 是 賦 予 任 何 第 三 者 任 何利 益 或 任 何 權 利 , 使 其 可 依 據 《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 ( 香 港 法例 第 623 章 ) 強 制 執 行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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