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会议 样本条款

合伙人会议. 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程序及表决方式等内容。
合伙人会议. ‌ 8.1.1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和权力包括且仅包括: (1) 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 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3) 有限合伙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0) 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0) 在普通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之后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6) 变更有限合伙字号; (7) 法律、法规及本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不应讨论有限合伙潜在投资项目或其他与有限合伙事务执行有关的事项,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合伙人会议对有限合伙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8.1.2 首次合伙人会议应当在有限合伙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召开。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度开始后六个月内组织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会议召开前普通合伙人应提前二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年度合伙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 8.1.1 条第(1)项听取普通合伙 人所作的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8.1.3 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实缴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在经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后,可就本合伙协议第 8.1.1 款第(2)、(3)、
合伙人会议. (1) 合伙人会议职权 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a) 本协议第 3.2 条项下所述之投资项目外其他任何对外投资事项; (b)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组织形式; (c) 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d) 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 (e) 聘请及委托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f) 聘用和更换合伙企业的审计机构; (g) 批准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h) 批准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事宜; (i) 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 (j) 决定有限合伙人的除名; (k) 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 (l) 更换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m) 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 (n) 除约定退伙之外的合伙人退伙; (o) 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提交的合伙企业分配所涉非现金分配资产的估值方案; (p) 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应当提交的与投资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的议案; (q)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作出诉讼/仲裁或应诉之决定,为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决定是否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或和解等; (r) 作出其他必要之决定以实现、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s) 因上述事项而修订本合伙协议。 (2) 合伙人会议召开 (a) 合伙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合伙人年度会议(“年度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或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0】%以上有限合伙人提议,合伙企业应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年度会议”统称“合伙人会议”)。 (b)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主持;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及选定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事项,合伙人会议由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外的全体合伙人共同推举一名代表主持,按第 8.3 项约定作出决议。
合伙人会议. 根据《杭州工银硕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合伙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 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 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修改基金合伙协议; 2、 变更子基金的名称、地址; 3、 变更子基金经营范围; 4、 延长资金存续期限; 5、 决定子基金出资总额的增加或减少; 6、 对合伙人的入伙及退伙事宜作出决议; 7、 决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8、 子基金的清算方案; 9、 更换子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财务顾问和基金托管人。
合伙人会议. ‌ 8.1.1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除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外,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和权力仅包括: (1) 合伙协议内容的修订(除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修订除外: (i) 本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之事项;或 (ii) 因本协议所允许的合伙权益转让所导致的合伙人变更); (2) 批准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3) 有限合伙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4) 在符合本协议第11.4条所述情况时将普通合伙人除名或更换; (5) 变更有限合伙字号(在第2.2条所述情况下对有限合伙名称的变更除外); (6) 在有限合伙的经营期限已经普通合伙人决定依据第2.6.2条延长两年后,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将经营期限继续延长; (7) 为进行、持有或处置项目投资提供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担保、保证和赔偿。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和权力包括且仅包括: 5.1.1 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5.1.2 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5.1.3 有限合伙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5.1.4 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5.1.5 在普通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之后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5.1.6 变更有限合伙字号; 5.1.7 法律、法规及本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以下事项应当经合伙人会议表决: 1、 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的非现金分配提案; 2、 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及更换; 3、 如发生基金管理人退任的情况,委托新的基金管理人;
合伙人会议. 伙人会议由全体伙人组成,并由执行事务伙人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伙人会议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召开,一是现场方式召开,
合伙人会议. ‌ 8.1.1 合伙人会议职权如下: (1) 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 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3) 延长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4) 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5) 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6) 决定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7)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机构为本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8) 批准合伙人转让本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9) 决定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10) 选举咨询委员会委员; (11) 决定本有限合伙企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12)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8.1.2 普通合伙人应促使本有限合伙企业自首个出资到账截止日所在年份后的第一 个完整日历年度开始,每年度召开一次全体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年度会议”)。在合伙人年度会议上,普通合伙人应汇报本有限合伙企业在过往年度的投资业绩,并与各有限合伙人进行充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