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会议 样本条款

合伙人会议. 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程序及表决方式等内容。
合伙人会议. 根据《杭州工银硕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合伙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 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 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 ‌ 8.1.1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和权力包括且仅包括: (1) 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 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3) 有限合伙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0) 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0) 在普通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之后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6) 变更有限合伙字号; (7) 法律、法规及本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不应讨论有限合伙潜在投资项目或其他与有限合伙事务执行有关的事项,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合伙人会议对有限合伙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8.1.2 首次合伙人会议应当在有限合伙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召开。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度开始后六个月内组织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会议召开前普通合伙人应提前二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年度合伙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 8.1.1 条第(1)项听取普通合伙 人所作的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8.1.3 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实缴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在经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后,可就本合伙协议第 8.1.1 款第(2)、(3)、
合伙人会议. 1、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议事机构,下述事项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 按本协议约定决定合伙企业期限的延长; (2)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3) 普通合伙人决定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 2、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本协议对相关事项所需的决定有明确约定的,获得相应的同意后可作出决议,其他事项应经普通合伙人和合计持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守约有限合伙人同意后作出决议。但对本协议之投资决策条款的变更修改,对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调整(普通合伙人自愿放弃收取全部或部分管理费/业绩报酬的除外)、普通合伙人出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的选聘和权限、合伙企业收入和收益分配、清算等相关条款的修改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 合伙人会议由普通合伙人经提前 10 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而召集并主持,但合伙人讨论决定除名及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事项时,合计持有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守约有限合伙人可召集临时会议并推举一名有限合伙人主持会议。 4、 合伙人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且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3)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5、 合伙人会议可以由合伙人以现场及/或非现场方式参加并表决,非现场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一种或几种全体参会合伙人均可有效获取信息的方式,如普通合伙人认为决议事项通过非现场方式表决是适宜的,亦可决定不召集会议,而以书面形式征求有限合伙人意见,书面表示同意的合伙人的数量达到本 协议约定的同意数的,可形成有效决议。
合伙人会议. 10.2.1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合伙人会议和临时合伙人会议。自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时起, 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年应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 会议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业绩评估报告。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发生需要由合伙人会议批准的情形时, 应当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 合伙人会议均须经普通合伙人和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实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后形成决议。 10.2.2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至少在召集年度合伙人会议前 15 日或者在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前 10 日向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以及会议议程; 会议可以通过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可确保参会合伙人获取信息及发表意见的方式举行。 10.2.3 合伙人会议须由会议召开时合计持有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 10.2.4 合伙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付或通讯表决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合伙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各合伙人代理应持有合伙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该授权委托书最晚应于合伙人会议召开之前提交。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 合伙人的投票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当日并在表决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视为弃权。
合伙人会议. ‌ 8.1.1 合伙人会议职权如下: (1) 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 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3) 延长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4) 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5) 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6) 决定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7)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机构为本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8) 批准合伙人转让本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9) 决定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10) 选举咨询委员会委员; (11) 决定本有限合伙企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12)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8.1.2 普通合伙人应促使本有限合伙企业自首个出资到账截止日所在年份后的第一 个完整日历年度开始,每年度召开一次全体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年度会议”)。在合伙人年度会议上,普通合伙人应汇报本有限合伙企业在过往年度的投资业绩,并与各有限合伙人进行充分沟通。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以下事项应当经合伙人会议表决: 1、 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的非现金分配提案; 2、 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及更换; 3、 如发生基金管理人退任的情况,委托新的基金管理人;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修改基金合伙协议; 2、 变更子基金的名称、地址; 3、 变更子基金经营范围; 4、 延长资金存续期限; 5、 决定子基金出资总额的增加或减少; 6、 对合伙人的入伙及退伙事宜作出决议; 7、 决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8、 子基金的清算方案; 9、 更换子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财务顾问和基金托管人。
合伙人会议. ‌ 8.1.1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除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外,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和权力仅包括: (1) 合伙协议内容的修订(除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修订除外: (i) 本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之事项;或 (ii) 因本协议所允许的合伙权益转让所导致的合伙人变更); (2) 批准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3) 有限合伙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4) 在符合本协议第11.4条所述情况时将普通合伙人除名或更换; (5) 变更有限合伙字号(在第2.2条所述情况下对有限合伙名称的变更除外); (6) 在有限合伙的经营期限已经普通合伙人决定依据第2.6.2条延长两年后,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将经营期限继续延长; (7) 为进行、持有或处置项目投资提供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担保、保证和赔偿。
合伙人会议. 1、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过半数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任何决议均需要实缴出资份额过半数的合伙人同意,其中:第(2)(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