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及其出资 样本条款

合伙人及其出资. 合伙协议应列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和缴付期限,同时可以对合伙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履行的程序作出说明。
合伙人及其出资. 合伙企业由 5 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1 人,有限
合伙人及其出资. 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可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由 1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名有限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名单见附件《合伙人名单》。合伙人名单内容包含合伙人名称、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住所、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占合伙金额的出资比例。
合伙人及其出资. ‌ 3.1 合伙人‌ 3.1.1 合伙人的姓名及类型 本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名称、类型及住所信息如下: 华彬加华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1201940000 02083 普通合伙人 良好 自有资金 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482 号 创智大厦 203室-068 华彬投资 (中国)有限公司 1100004500 99423 有限合伙人 良好 自有资金 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华彬 国际中心 17 楼 3.1.2 有限合伙企业用于参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应当于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且发 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全部募集到位。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于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且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3.1.3 合伙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合伙人应当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应及时通知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及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3.1.4 合伙人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1.5 合伙人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1.6 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应多于 49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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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风险运动 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 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 (仲裁地)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 約の費用 この契約の締結に要する費用は、乙の負担とする。

  • 合同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