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的排他性 样本条款
合作的排他性. 本合作协议达成一致后,除双方于签订前已有披露并知悉他方与第三方合作之情况,其余未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其中任何一方(亦包含并不限于双方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参股公司、联营公司、关联方等)均不得与中国境内其他公司或主体以新建、合作、合资、援建、指导等任何方式从事同类或类似项目。如违约,违约方应负担未违约方所受之损失赔偿。
合作的排他性. 甲方承诺在本次合作项目相关协议签署后的 360 日内仅 与丙方合作开展低空、航空照明领域业务;乙方承诺在甲方放弃收购 30 日后方可与其他合作方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丙方承诺在合作项目相关协议签署后的 360 日内,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优先与甲方开展低空、航空照明领域业务。双方共同承诺,本协议解除后,任何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使用在本次合作中获取的专利、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开展与自身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有权要求足额赔偿。
合作的排他性. 在乙方按计划实施项目并能确保足额投资的前提下,甲方保证本协议第一条的合作项目(以双方具体协议为准)具有排他性,在乙方收回投资之前不再建设相关替代工程,也不再与其他任何机构就本项目进行有损乙方利益的合作。
合作的排他性. 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任何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协议项下所规定的各方在农机技术方面的合作在中国境内应为独家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