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样本条款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变更合同部分条款。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6.1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提前解除,如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并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 6.3 本合同期满终止,双方可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协商是否续订合同。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本合同期限满即终止。甲方要求续签,应在合同期限终止前一个月提出,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 甲、乙双方经协商,可达成书面协议提前解除本合同。 2. 乙方在工作中,发生以下所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 严重侵害甲方利益或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 (2) 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刑事恶性事件及重大人身侵权伤害行为情节严重的: (3) 乙方疏于管理,影响甲方的工作秩序,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4) 乙方发生违约后,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 30 工作日内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及行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 达到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解除条件和事项的。 3. 如遇医院迁建或市政建设征用土地等事由,本协议自行终止。 但甲方应提前 3_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自行做好后续事宜,并协助甲方做好交接工作。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南民族大学岗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中南民族大学岗位聘用合 同管理暂行规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约束效力。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 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客观原因甲方的确需要裁减用工或不能继续用工的,甲方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说明,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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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 合同的订立 1.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2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将会记录各采购人合同签订时间、公开和备案时间,作为通报的依据。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保密条款 1、 乙方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应负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或对外发表或披露。违反前述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保密期限自乙方接收或知悉甲方信息资料之日起至该信息资料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保密义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