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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样本条款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訂定契約時,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能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 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 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 應將保單價值返還與應得之人。 前項保單價值的返還, 附件一第一類投資標的依規定之淨值日計算保單價值, 結構型債券則依第二條第二十三項第二款第一目計算。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得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 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