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文件审查.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 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 3.1 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响应文件审查. 13.1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
13.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响应文件审查.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对供应商及其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
响应文件审查.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及其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
响应文件审查.
18.1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18.2 在对供应商进行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处理:
(1) 不符合谈判文件第一部分谈判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2) 未按第 11.1.1 款“资格审查部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的;
(3)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质保期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的;
(4) 响应文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编制及签字、盖 章的;
(5) 谈判有效期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6) 谈判报价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的;
(7) 所提供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服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 谈判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 响应文件不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10) 谈判小组认为应按无效谈判处理的其他情况;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响应文件审查. 25.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5.2 供应商澄清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将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5.5.3 磋商程序、最后报价、综合评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5.5.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5.5.5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5.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5.5.7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5.5.8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总分内容详见 “
响应文件审查. 22.1 谈判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及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应严格遵循本文件第四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22.2 资格性检查,谈判小组对每个谈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2.3 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3.1 在审查时,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谈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3.2 谈判小组对谈判小组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需在谈判现场中书面提出。
22.4 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谈判小组将及时告知有关谈判人。
22.5 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谈判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根据本谈判文件规定的审查内容,经谈判小组认定的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文件。
22.6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响应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准和要求、工期、质量标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管理机构等明显不能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谈判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谈判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响应文件审查. 在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议前,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3.3.1 资格性审查。 依据有关法律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供应商的以下资格原件进行审查: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x/)开标前一天查询企业信用记录的网页打印件等资料原件。
3.3.2 符合性审查。 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先从响应文件的份数、装订、格式、文字、目录、签署、删改、服务期限、质量标准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3.3.3 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即失去进入详评的权力。
3.3.3.1 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3.3.2 资质证明文件不全,或重要证明文件过期失效的;
3.3.3.3 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投标,又无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
3.3.3.4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3.3.5 未按采购文件要求装订的;
3.3.3.6 投标报价超出采购最高限价的,即采购预算的;
3.3.3.7 未实质响应采购方案的;
3.3.3.8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3.4 评审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要求进行最终报价。
响应文件审查. 18.1 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及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应严格遵循本文件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18.2 磋商小组审查的原则
18.2.1 审查中,磋商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
A、 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B、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C、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