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安排 样本条款

回购安排. 债转股或投资方实现合作款退出的其他相关安排完成之日(即已反映在相关股东名册与出资证明书之日)起届满十八个月之日起,除非各方另行协商,投资方有权要求中兴通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仁兴科技或投资方基于后续合作安排所持有的其他主体的全部股权。中兴通讯可自身或 指定第三方实施该等股权回购。 任一投资方支付的合作款本金+任一投资方支付的合作款本金×8%×投资期间 ÷ 365 — 任一投资方已累计获得的仁兴科技分红 — 仁兴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但尚未支付给任一投资方的分红 — 任一投资方以其他任何方式获得的分配 上述“投资期间”指自全部合作款到账日至中兴通讯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回购价款之日的合计自然日(不含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当日)。
回购安排. 1、目标公司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的期间 (以下简称“上市期限”)内实现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并且本条约定的回购安排未终止的,丙方有权在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要求回购全部目标股权的通知(“回购通知”),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第三方应自甲方收到回购通知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以下简称“回购价款”)回购或收购丙方所持有的全部目标股权;每逾期一日,应向丙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回购价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回购价款=增资款 *(1+8%)T—持股期间丙方获得的现金红利(如有)。其中,T指交割日至回购价款实际支付日之间的日历天数(实际价款支付日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的,日历天数的计算以实际为准; 实际价款支付日在2024年6月30日之后的,日历 天数截止日期计算到2024年6月30日)除以365的数值。 2、目标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之日;或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规则或按照其他有权证券监管部门审核要求前述回购安排应予终止的日期。上述任一日期达到时,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的回购安排自动无条件予以终止。丙方承诺,根据目标公司届时上市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相关确认文件。 3、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至上市期限内,各方均不得转让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但乙方股权架构重组,直接持股改间接持股除外),但经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不包括转让方的关联方)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的除外。若丙方在上市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让持有的目标股权,则本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回购安排失效,甲方不再承担 回购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3、因甲方失信和严重违反第六条陈述和保证,使得在上市期限内完成上市已不可能,丙方可在上市期限内要求提前触发回购安排。 4、如果在上市期限内的后续轮次融资中,目标公司给予新投资人的回购条款与本协议约定的丙方的回购条款不一致的,则丙方可在后续轮次融资签约之日起20日内经与目标公司书面确 认,选择适用后续轮次的回购条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回购安排. ①各方一致确认并同意,以下任何一项事件发生投资方均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回购方”)回购其股权(因政策因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
回购安排. ①若淮矿股份上市未能在转型发展基金设立满三年之内完成;②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实际投资期限届满 36 个月(若淮矿股份上市成功经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书面同意可延长至 60 个月)。
回购安排. 1(e)”款,当由于交易制度原因无法履行,远致创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伟协商解决。由于条款触发的是回购条款,即使实际控制人履行了相关义务,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变更。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 05 月 11 日,远致创业公司签署了《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声明与承诺》: 轻松到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内容。
回购安排. 根据2014年2月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泸州市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投融资建设事宜的请示》(泸市财[2014]9号)文件的批复,发行人子公司城南建设与泸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2014年9月签署了《泸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建设与移交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市政府授权城南建设作为项目投融资和建设主体,并在建成后移交,市政府以政府回购的方式向城南建设分期支付项目回购款。其中回购期为十年,自协议签订之年起次一年(2015年)年起分期支付回购款,回购资金包括项目投资款 (含建设期利息)、投资收益(含回购期融资利息和代建投资款3%的收益)两部分,回购资金具体支付时间以发行人向政府部门发出的支付通知为准。截至目前2016年末,棚户区改造项目尚未完工,已收到政府回购资金5.76亿元。
回购安排. 根据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3月19日出具的 《泸州市定向限价房建设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泸市财资[2013]32号),发行人子公司居泰地产负责泸州市定向限价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销售,建设资金由居泰地产自筹,其融资成本进入项目建设成本。总收入为售房收入,总支出为建设成本、开发利润和税费之和,开发利润=建设成本*3%,如总收入大于总支出,则留足相应税费后差额划转市财政局,如总支出大于总收入,差额部分及发生的相应税费由市财政局补足,项目竣工财务结算金额审定后30日内结算、划款完毕。目前望江苑、祥瑞苑、佳禾园三个项目已完工,正在进行财务结算审计,待结算审计完成后再向政府申请差额补足资金,截至2016年底,定价限价房项目共收到售房款4.87亿元。
回购安排. 2013年8月29日,发行人子公司泸州基建与泸州市教育局签订了 《泸州市川黔渝结合部教科城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根据该协议,泸州基建承担泸州市川黔渝结合部教科城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投融资任务,并按项目总投资额的5%取得投资收益。泸州市教育局于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单项工程已完工总投资的85%向泸州基建预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于单项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30日内向泸州基建支付剩余项目建设资金,于单项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30日内向泸州基建支付相应投资收益、泸州基建自筹资金成本。其中,泸州基建从外部融资获取并投入到该项目的资金,由泸州市教育局按照泸州基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提前7个工作日向泸州基建支付相应金额。目前教科城基础设施项目已于2016年6月完工,尚未完成竣工验收。 2013年12月,发行人子公司泸州基建与泸州市教育局、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签订了《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与泸州市教育局、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根据上述协议,泸州基建负责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的投资和建设并取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泸州基建土地征用费投资资金+融资利息)*3%+(泸州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等投资资金+融资利息)*5%,泸州市教育局协调泸州市财政局于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单项工程已完工总投资的95%向泸州基建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于单项工程完成财务决算审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泸州基建支付剩余项目建设资金及相应投资收益,其中,泸州基建从外部融资获取并投入到该项目的资金,泸州市教育局协调泸州市财政局按照泸州基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向泸州基建支付资金。目前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项目已于2016年7月完工,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除建筑系、机械系教学工厂及图文信息中心室内二次装修工程外其余工程已于2016年7月完工,上述项目均未完成竣工验收。 截至2016年末,教科城基础设施项目、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和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项目共收到政府支付的融资利息补贴2.58亿元。
回购安排.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兴泸集团投资沙茜片区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相关事宜的请示》(泸市国土资[2012]134号)出具的批复文件泸市府办[2012]22号文件,发行人为沙茜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负责该项目投资建设,发行人根据投入的资金按年16%的收益率计算投资收益,泸州市财政局采取按季预付和年终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投资收益和融资利息,投资本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发行人的还款计划偿付。截至2016年末,已累计收到政府支付的投资收益1.68亿元。
回购安排. 2015年5月21日,发行人与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泸州市沱江四桥及连线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发行人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 目的融资,并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取得投资收益,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泸州市财政局于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30日内向发行人支付投资收益。发行人从外部融资获取并投入到该项目的资金,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泸州市财政局按照发行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向发行人支付资金。截至2016年末,已累计收到政府支付的融资成本回购款2.3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