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安排 样本条款

回购安排. 根据本合同约定公司有权回购时,公司有权安排由公司或公司指定人员作为受让方从乙方手中回购股权。 根据本合同约定公司有权回购时,乙方应配合办理相应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亦有权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回购安排.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兴泸集团投资沙茜片区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相关事宜的请示》(泸市国土资[2012]134号)出具的批复文件泸市府办[2012]22号文件,发行人为沙茜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负责该项目投资建设,发行人根据投入的资金按年16%的收益率计算投资收益,泸州市财政局采取按季预付和年终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投资收益和融资利息,投资本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发行人的还款计划偿付。截至2016年末,已累计收到政府支付的投资收益
回购安排. 2013年8月29日,发行人子公司泸州基建与泸州市教育局签订了 《泸州市川黔渝结合部教科城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根据该协议,泸州基建承担泸州市川黔渝结合部教科城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投融资任务,并按项目总投资额的5%取得投资收益。泸州市教育局于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单项工程已完工总投资的85%向泸州基建预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于单项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30日内向泸州基建支付剩余项目建设资金,于单项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30日内向泸州基建支付相应投资收益、泸州基建自筹资金成本。其中,泸州基建从外部融资获取并投入到该项目的资金,由泸州市教育局按照泸州基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提前7个工作日向泸州基建支付相应金额。目前教科城基础设施项目已于2016年6月完工,尚未完成竣工验收。 2013年12月,发行人子公司泸州基建与泸州市教育局、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签订了《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与泸州市教育局、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根据上述协议,泸州基建负责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的投资和建设并取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泸州基建土地征用费投资资金+融资利息)*3%+(泸州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等投资资金+融资利息)*5%,泸州市教育局协调泸州市财政局于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单项工程已完工总投资的95%向泸州基建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于单项工程完成财务决算审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泸州基建支付剩余项目建设资金及相应投资收益,其中,泸州基建从外部融资获取并投入到该项目的资金,泸州市教育局协调泸州市财政局按照泸州基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向泸州基建支付资金。目前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项目已于2016年7月完工,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除建筑系、机械系教学工厂及图文信息中心室内二次装修工程外其余工程已于2016年7月完工,上述项目均未完成竣工验收。 截至2016年末,教科城基础设施项目、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和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项目共收到政府支付的融资利息补贴2.58亿元。
回购安排. 4.3. 1 各方一致确认并同意, 以下任何一项事件发生甲方均有权选择控股股东 (以下简称“回购方”)回购其股权: (1) 乙方在上市承诺期未能实现上市的; (2) 在上市承诺期内,乙方聘请的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以任何书面形式提示乙方已达到上市的条件后,丙方应确保乙方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上市事宜。倘若以乙方聘请的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以任何书面形式提示乙方已达成首次公 开发行的条件为标准且甲方同意或建议启动上市程序,但丙方无正当理由在该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或弃权,致使该等上市程序无法及时启动的; (3) 乙方未在上市承诺期内达到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的(以乙方聘请的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未以任何书面形式提示乙方已达成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为标准): (4) 公司累计最近一年新增亏损达到甲方投资时公司净资产的 20%; (5) 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 尤其是公司出现甲方不知情的帐外现金销售收入时; (6) 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托管)其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甲方同意除外; (7) 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降至 40%以下; (8) 公司的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9) 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10) 公司与其关联公司进行有损于投资人的交易或担保行为; (11) 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投资人投资资金的: (12) 公司未能按照投资协议支付红利或履行其他义务; (13) 公司被托管或进入破产程序; (14) 公司在股票上市过程中中途退出,或在股票上市后被停牌连续六个星期以上; (15) 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违反与甲方之间签署的增资入股协议或本协议相关内容,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三十(30)个自然日内而仍未能充分补救的: (16) 丙方或乙方发生法律法规的严重行政或刑事违法行为。
回购安排. 2015年5月21日,发行人与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泸州市沱江四桥及连线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发行人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 目的融资,并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取得投资收益,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泸州市财政局于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30日内向发行人支付投资收益。发行人从外部融资获取并投入到该项目的资金,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泸州市财政局按照发行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向发行人支付资金。截至2016年末,已累计收到政府支付的融资成本回购款2.30亿元。
回购安排. 6.1 自交割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如因政策、监管等原因(无论是否有书面文件)导致目标公司产能急剧减少(或产能不能合理释放、大幅减产或限产)或业务停滞或几乎停滞,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转让价格回购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的目标公司股权。 6.2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回购的书面通知当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回购价款,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办理该等回购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或其他任何手续,直至回购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
回购安排. 1(e)”款,当由于交易制度原因无法履行,远致创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伟协商解决。由于条款触发的是回购条款,即使实际控制人履行了相关义务,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变更。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 05 月 11 日,远致创业公司签署了《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声明与承诺》:
回购安排. 根据2014年2月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泸州市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投融资建设事宜的请示》(泸市财[2014]9号)文件的批复,发行人子公司城南建设与泸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2014年9月签署了《泸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建设与移交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市政府授权城南建设作为项目投融资和建设主体,并在建成后移交,市政府以政府回购的方式向城南建设分期支付项目回购款。其中回购期为十年,自协议签订之年起次一年(2015年)年起分期支付回购款,回购资金包括项目投资款 (含建设期利息)、投资收益(含回购期融资利息和代建投资款3%的收益)两部分,回购资金具体支付时间以发行人向政府部门发出的支付通知为准。截至目前2016年末,棚户区改造项目尚未完工,已收到政府回购资金5.76亿元。
回购安排. 若淮矿股份上市未能在转型发展基金设立满三年之内完成;
回购安排. 债转股或投资方实现合作款退出的其他相关安排完成之日(即已反映在相关股东名册与出资证明书之日)起届满十八个月之日起,除非各方另行协商,投资方有权要求中兴通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仁兴科技或投资方基于后续合作安排所持有的其他主体的全部股权。中兴通讯可自身或 指定第三方实施该等股权回购。 任一投资方支付的合作款本金+任一投资方支付的合作款本金×8%×投资期间 ÷ 365 — 任一投资方已累计获得的仁兴科技分红 — 仁兴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但尚未支付给任一投资方的分红 — 任一投资方以其他任何方式获得的分配 上述“投资期间”指自全部合作款到账日至中兴通讯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回购价款之日的合计自然日(不含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