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原则 样本条款

回避原则. 评审专家不得对本单位申报、合作或本人参与研究的课题进行评审。
回避原则.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本项规定所称的有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回避原则. 是否开展在建工程消防施工、消防设施检测等可能影响到服务公平公正的业务 一票否决项 5 服务意识 未及时解答服务对象的技术咨询和答疑、受理整理档案资料的,一次扣 3 分,因服务不及时、不 到位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的,一次扣 10 分
回避原则.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本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应当回避;本基金会关联方中的自然人在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回避。
回避原则.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回避原则. 5.1、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含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5.1.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5.1.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5.1.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5.1.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1.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5.1.6、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5.1.7、 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5.1.8、 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 1/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适用); 5.1.9、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5.2、 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承诺函)将会评定为无效投标文件 5.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 动; 5.2.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 的其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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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別添資料 項目ごとにインデックス等を付ける。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驗收後付款 於驗收合格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结算服务 (1) 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 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 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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