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背景 样本条款

国家政策背景. (1)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开释放了玩具市场需求 2015 年 10 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第一次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从 1982 年党的“十二大”将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开始,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 “独生子女”,经历了“双独 二孩”和“单独二孩”政策后,直到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宣告了我国长达 30 多年的独生子女这一基本国策已完成历史使命,翻开新的篇章。我国生育政策的放开将释放新一轮人口红利,必将给消费市场注入了新的动力,尤其母婴产品、教育产品、玩具产品等需求将迎来新一轮增长高潮。
国家政策背景. 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生活质量也不断地改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及新农合工作的全面展开,我国公民的就医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充分的满足。事实证明,通过开展优质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技术、狠抓医疗质量等手段的综合治理,对于医院的医疗体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医院规模不断扩大,就医人群不断扩大,医院的硬件环境以及医务人员队伍不足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从而造成医院的运行效率有所下降。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医院的平稳发展,必须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从而实现医院管理信息化,进一步提高医院的运行效率。 2018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 号)。 2018 年 12 月 7 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在《通知》明确了两个时间点:到 2019 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 3 级以上;到 2020 年,所有 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 4 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 3 级以上。 2019 年 3 月 5 日,为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3 号)有关要求,指导医疗机构科学、规范开展智慧医院建设,逐步建立适合国情的医疗机构智慧服务分级评估体系,卫健委组织制定了《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明确了评估对象:应用信息系统提供智慧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院。评估 分级分为 0 级至 5 级,主要对医院应用信息化为患者提供智慧服务的功能和患者感受到的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评估。 2019 年 3 月 21 日上午卫健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 焦雅辉就什么是“智慧医院”以及 2019 年针对“智慧医院”的工作等问题进行了回应。焦雅辉表示现在圈定的智慧医院的范围主要包括三大领域:面向医务人员的“智慧医疗;面向患者的“智慧服务”;面向医院管理的“智慧管理”。 在“互联网+”浪潮下,智慧医疗成为医疗信息化的最终目标。在移动互联网时代,通过移动通信技术提供更加智慧化、智能化的医疗信息和医疗服务,已成为医疗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内容,医疗移动化趋势基本成型。移动医疗促进了以患者为中心理念的实现,并将朝着个性化、家庭健康监测、慢性病管理方向发展,同时其与电子病历的结合将更加紧密。 通过加强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实现院内各诊疗环节信息互联互通,持续提高电子病历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从而提升医院医疗质量,提高医护人员工作效率,改善就医环境,使健康管理更加智能、医疗服务更加智慧、看病就医更加便捷,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高。
国家政策背景. 国家政策鼓励企业走出去,通过境外投资整合全球优质资源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实现供给侧升级。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融入全球市场,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吸收境外管理经验和智力资源,完善国际营销网络,以此来提升企业国际化运营的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为适应日益发展的境外投资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等境外投资鼓励政策,旨在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以期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和著名品牌,增强国际竞争力。 本次海外收购既是均胜电子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落实公司全球化发展战略与产业升级的重要步骤。本次交易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在关键市场保持先进性,持续推动驾驶行为的变革,成为汽车电子、汽车安全,特别是主被动安全、HMI、自动驾驶、汽车信息和车联网领域的全球顶级供应商,做汽车智能技术的创新者与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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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貨幣風險 10.1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商务部分 (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 状回復 第21条 借受人は、第6条に定める貸付期間が満了し、又は第17条から第19条の規定により本契約を解除して貸付物件を貸付人へ返還する場合には、貸付期間の満了日又は契約解除日までに、借受人の負担と責任にて貸付物件を原状に回復して返還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貸付人と借受人の協議により、原状回復の程度を定めることができる。

  • 通電器材 294 分流器YEW-2215-03 校 正 横河電機(株)

  • 連絡先 補正指示や審査終了等のメールは、連絡先に入力したEメールアドレスに送られますので、入力内容に誤りがないよう注意してください。

  • 资金来源限制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巨额赎回限制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合计预约赎回和在开放日合计赎回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总份额后的差额(净赎回份额)超过赎回确认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启动巨额赎回限制条款,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的第(七)部分“巨 额赎回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及测算 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时,业绩比较基准为【4.60】%(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用年化收益率表示,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仅用于评价投资结果和测算业 绩报酬,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或保障。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 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 本理财产品为【混合类】产品,【根据市场不同阶段的变化在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权益类资产中灵活配置资金,同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固定收益类资产部分主要投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权益类资产方面,主要投向股票及股票型基金】。以产品【投资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仓位0-20%,同业存单、存款、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仓位50%-80%,股票(含优先股)或衍生品仓位0%-20%,公募基金 0%-30%(含权益型基金),杠杆比例110%】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本产品发行时已知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期限匹配的非标资产收益率】,考虑本理财产品综合费率、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得出。(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详见产品说明书 “二、理财产品投资”部分。) 本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前根据当时已知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测算业绩比较基准。如新测算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前一封闭期业绩比较基准不同,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预约周期首日的前 【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披露下一封闭期业绩比较基 准。 赎回款项到账日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于理财产品赎回确认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在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按照“七、申购和赎回”的第(七)部分“巨额赎回限制”的规定处理。理财产品赎回 确认日至赎回款项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理财产品费用 固定管理费:【0.18】%(年化)销售服务费:【0.45】%(年化)托管费:【0.02】%(年化) 认购费、赎回费:【0.00】%申购费:【0.00%】 因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产生的费用:本理财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因投资该类资产而产生资产服务费或项目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将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其他:1、投资账户开立及维护费、交易手续费、资金汇划费、清算 费;2、与产品相关的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信息披露费;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上述产品费用详见“五、理财产品费用”部分。

  • 工 期 令和 年 月 日 から令和 年 月 日 まで

  •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收購事項的相關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5%但低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