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规. (a) 卖方应当对第三方(包括次级供应商)进行筛查,此类第三方是指由卖方聘请进行货物采购、执行生产活动或订单下 的服务的第三方(“相关第三方”)。 这项要求旨在确保卖方识别出任何可能受到适用的出口管制法或制裁法所禁止或限制的相关第三方。卖方应至少每季度对所有相关第三方进行定期重新筛查。卖方应在筛查完成后的五(5)年内保持其筛查记录,并在买方要求时提供此类 记录。(b)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向买方提供其供应商的身份和/或货物或货物的任何子部件的制造地点(如适用),以确认是否符合法 律、监管和订单的要求。(c) 卖方需配合买方取得任何可能适用的证照许可,包括单不限于原产地证明、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