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 样本条款

土地政策. 是指政府有关土地性质用途、土地开发管理方面的政策。以上政策的重大变化可能对本基金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土地政策. 近年来,土地是政府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重点对象,政府分别从土地供给数量、土地供给方式、土地供给成本等方面加强了调控。 土地供给数量方面,2004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2006 年 5 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提出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并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的政策。2010 年 3 月,国土资源部发布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十九条”),明确提出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须确 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70%,同时,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 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亦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2012 年 2 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 2012 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 作的通知》,要求计划总量不低于前五年年均实际供给量,其中保障性住房、棚 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 70%,严格控制高档 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用地。2012 年 5 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 改委联合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明确限定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 1,别墅类房地产项目列入禁止用 地项目目录。2013 年 2 月 20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 控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国五条”)明确规定: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 应;2013 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快中 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2013 年 4 月 16 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13 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明确 2013 年全国 住房用地计划供应 15.08 万公顷,是过去 5 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的 1.5 倍,其中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计划占住房用地计划总量的 79.4%。2013 年 4 月 27 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下达<2013 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要求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安排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用地,对农村地区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 土地供给方式方面,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已经建立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2006 年 5 月,国土资源部明确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2006 年 8 月,国土资源部通告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严格规定了允许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2006 年 8 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把土地“闸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着重解决当前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一制定并公布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以租代征等非法 占地行为被禁止。2007 年 9 月,国土资源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明确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规定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2009 年 8 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不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工业用地,方可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协议出让。2009 年 12 月 23 日,国土资源部召开了挂牌督办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处置新闻通气会。新闻通气会旨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政策,促进供应土地的及时开发利用,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给,改善住房的供求关系;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实际开发能力理性取得土地,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发利用,为城市居民提供住房保障,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2010 年 3 月,“国十九条”亦 再次强调要求各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2011 年 1 月 7 日的国土资源部“全国国土资源工 作会议”和 2 月 5 日的《关于切实做好 2011 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都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5 月 13 日,国土资源部更专门针对土地招拍挂制度发布《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指出,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2011 年我国继续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 土地供给成本方面,2006 年 11 月 7 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要求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 础上提高 1 倍。2007 年 9 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的通知》以及 2008 年 1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定闲置满一年按土地价款征收 20%闲置费。2011 年 12 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使用草案中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未能就土地处置方式达成一 致的,土地闲置满 1 年,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划拨的价款的 20%上交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 2 年的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012 年 6 月,国土资源部公布了经过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提出对囤地...
土地政策. 近年来,土地是政府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重点对象,政府分别从土地供给数量、土地供给成本等方面加强了调控。 土地供给数量方面,2012 年 2 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 2012 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计划总量不低于前五年年均实际供给量,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 70%,严格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用地。2012 年 5 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明确限定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 1,别墅类房地产项目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 2 月 20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国五条”)明确规定:增加普通商 品住房及用地供应;2013 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2013 年 4 月 16 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13 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明确 2013 年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供应 15.08 万公顷,是过去 5 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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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物理性爆炸 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 貸の禁止 賃借人は、この物件を第三者に転貸してはならない。ただし、あらかじめ賃貸人の承諾があったとき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 质疑和投诉 8.5.1 投标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 问。 8.5.2 投标人(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时,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8.5.3 前款“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8.5.3.1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获取招标(采购)文件之日或招标(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8.5.3.2 对采购程序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8.5.3.3 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8.5.4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 8.5.5 投标人(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由代理人提出质疑的,须提交投标人(供应商)针对当次质疑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8.5.6 投标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并提供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7 质疑函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范本(见附件:质疑函范本)。质疑函及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签字并加盖公章。 8.5.8 质疑函的递交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9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供应商)。 8.5.10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属)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8.5.11 质疑和投诉应有具体的质疑(投诉)事项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或事实根据,投标人(供应商)对其质疑和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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